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鋼筋混凝土井管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堆放和運輸等。 本標準適用于工農業及民用供水和排水和管井用的離心與懸輥成型的鋼筋混凝土井管(以下簡稱井管)。 管井所處的水文地質環境和應用環境對鋼筋混凝土井和管應無腐蝕作用,當工作環境對鋼筋混凝土并管有腐蝕性時,應采取防護措施,方可使用。
2 引用標準
GB 175 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 GB 700 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 GB 1344 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及粉煤灰硅酸鹽水泥 GB 1499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GB J 81 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 JG J 18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 JG 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JG J53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3 產品分類
3.1 品種、類型與規格 3.1.1 品種 井管按其用途分為井壁管和過濾管。 3.1.2 類型 井管按下管方式和設計井深范圍分為7種類型(見表1略)。 3.1.3 規格 3.1.3.1 懸吊法下管的井管結構見圖1(略)和圖2(略)(濾孔形狀主要有條形和圓形兩種,圖2(略)用條孔表示)。 3.1.3.2 托盤法下管的井管結構見圖3(略)和圖4(略)(濾孔形狀主要有條形和圓形兩種,圖4(略)用條孔表示)。 3.1.3.3 井管的規格和結構尺寸見表2(略)。 3.2 產品標記 產品標記由產品品種井壁厚(J)、過濾管(G)、內徑、類型和標準編號組成。 公稱內徑為300mm,適用于懸吊法下管和設計成井深度300m的井壁管標記示例如下: Jφ300-3D JC 448
4 技術要求
4.1 原材料 4.1.1 水泥應采用不低于325號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亦可采用不低于325號礦渣硅酸鹽水泥,其性能應符合GB 175,GB 1344的規定。 4.1.2 細骨料宜用硬質中砂,含泥量不大于2%,其性能應符合JG J 52的規定。 4.1.3 粗骨可采用碎石或卵石,最大粒徑不得超過管壁厚的1/3和鋼筋之間最小凈距的3/4,其性能應符合JG J53的規定。 4.1.4 井管采用Ⅰ級鋼筋和冷拔低碳鋼絲,其性能應符合GB 1499,GB 700的規定。 4.1.5 混凝土拌和用水和摻用的外加劑,不得降低產品質量和供水質量。 4.1.6 纏絲必須無毒、耐腐蝕,宜采用抗拉強度大、膨脹系數小的材料。 4.2 混凝土強度 管壁28d齡期的混凝土強度不得低于30MPa,脫模強度不得低于28d強度的45%,出廠強度不得低于28D強度的80%。 4.3 構造質量 4.3.1 纏絲過濾管必須有縱向墊筋,其間距以保證纏絲距管外壁2~4mm為準,墊筋兩端應有擋箍。 4.3.2 填礫的纏絲過濾管的纏絲間距或不纏絲過濾管的條孔寬度(圓孔直徑)t,一般按下式確定:t=D10 式中:D10——填礫的有效粒徑(即為填礫顆料過篩質量累計百分比為10%時的顆粒粒徑),mm。 4.3.3 井管配筋率應符合計算要求,縱、環向筋應均勻配置,其間距偏差不得大于5mm。 4.3.4 主筋與鋼板圈的焊接要求應符合JGJ 18中3.4.9的規定。 4.4 尺寸允許偏差 管體尺寸允許偏差不得超過表3(略)的規定。 4.5 外觀質量 4.5.1 管體外壁要求光潔平整。 4.5.2 管體內壁要圓整,不允許浮渣和浮漿存在。 4.5.3 管體內外壁不得有蜂蜂窩、孔洞和露筋,不得出現環向裂縫、縱向裂縫和明顯裂紋。 4.5.4 管模合縫處不應漏漿。 4.5.5 管端面混凝土不得有蜂窩、麻面及裂縫。 4.5.6 鋼箍內壁混凝土不得超出鋼箍端面,也不得低于鋼箍端面2mm。 4.5.7 鋼箍與管體的連接頸部不應漏漿。 4.5.8 過濾管的孔壁要光滑。 4.5.9 有列情況的管子,允許修補: 4.5.9.1 在主筋不裸露的情況下,管外壁每米長度內局部麻面和粘皮不超過同長度面積10%。 4.5.9.2 合縫漏漿深度與寬度均不超過3mm,長度不超過管長的5%,且累計長度不超過管長的10%。 4.5.9.3 鋼箍與管體的連接頸部的漏漿深度不超過3mm,環向漏漿長度不大于周長的1/4。 4.5.9.4 過濾管孔壁的損傷深度不大于10mm。 4.6 軸向抗拉強度 4.6.1 懸吊法下管的井壁管的標準抗拉荷載見表4(略)。加荷至標準抗拉荷載的100%時,井壁管裂縫寬度不得超過0.2mm。 4.6.2 懸吊法下管的過濾管的標準抗拉荷載見表5(略)。加荷至標準抗拉荷載的100%時,過濾管裂縫寬度不得超過0.2mm。 4.7 軸向抗壓強度 托盤法下管的井管的軸向抗壓承載力必須滿足表6(略)的規定。 4.8抗滲性能 井壁管在0.06MPa內水壓力下,不得有水珠流淌,外表面允許有潮片出現,但潮片面積應小于總外表面2%。
5 試驗方法
5.1 尺寸和我外觀質量檢查 5.1.1 井管內外徑(包括鋼箍)用精度為0.5mm的量具,長度用精度為1.0mm鋼卷尺測量。測量是在井管端部垂直對稱位置測兩個尺寸(對有合縫的井管,垂直對稱位置離合縫約45°處),取其平均值。井管內徑亦可用長度不小于1/4管長、外徑符合井管內徑允許偏差的金屬圓筒檢查。 5.1.2 將進路透社外壁中部和離兩端400mm處鑿洞,測定鋼筋保護層厚度,厚度用精度為0.1mm的游標卡尺測量。保護層厚度測量也可在每次軸向抗拉或軸向抗壓試驗后進行。 5.1.3 彎曲度是在井管兩側用長度大于井管長度的統線和精度為0.5mm鋼直尺測量,取其最大值。 5.1.4 井管端面傾斜用特制的直角尺測量,每端測2次,以最大值為端面傾斜值。 5.1.5 用目測和精度為0.5mm的鋼卷尺或專用深度卡尺測量井管內外表面的麻面、粘皮面積和合縫漏漿的深度度。 5.1.6 裂縫寬度用不小于20倍讀數放大鏡測量。 5.1.7 過濾管纏絲間距用專用塞規測量,纏絲至管外壁的距離用精度為0.5mm鋼直尺測量。 5.1.8 用精度為0.5mm鋼直尺或專用深度卡尺測量濾孔損傷深度和鋼箍與管體的連接頸部的漏漿深度。 5.1.9 用精度為0.1mm的游標卡尺測量濾孔尺寸。 5.1.10 長度測量精確至1mm;鋼筋保護層厚度與濾孔尺寸精確至0.1mm;其余精確0.5mm。 5.2 混凝土強度試驗 脫模強度,28d齡期強度和出廠強度用產品同養護條件的振動試塊,按照GB J81的規定進行試驗。 5.3 軸向抗拉強度試驗 5.3.1 以整根井管在拉力試驗機上進行試驗。由零按標準抗拉荷載20%為級差加荷至標準抗拉荷載的80%,每次靜停時間不少于3min,然后按標準抗拉荷載10%為級差加荷至標準抗拉荷載的100%,每次靜停時間不少于5min,觀察是否有裂縫產測定裂縫寬度。 5.3.2 由標準抗拉荷載的100%卸荷至零,御荷后靜停時間不少于5min。 5.3.3 由零按標準抗拉荷載20%為級差加荷至標準抗拉荷載的100%,測其裂縫寬度。 5.4 軸向抗壓強度試驗 取整根井管在專用壓力機上試驗,每平方厘米應以不大于20~30N/s的加荷速度,連續均勻地加壓到井管出現裂縫為止。 5.5 抗滲性能試驗 取整根井壁管在水壓試驗機上進行抗滲性能試驗,在1min內將水壓升至規定壓力,穩壓3min后,檢查井壁管表面有無水珠流淌和裂縫。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類。 6.2 檢驗項目 6.2.1 出廠檢驗 包括外觀質量、尺寸偏差檢查和混凝土強度、軸向抗拉或軸向抗壓試驗。 6.2.2 型式檢驗 包括外觀質量、尺寸偏差檢查和混凝土強度、軸向抗拉或軸向抗壓及抗滲試驗。 6.3 出廠檢驗 6.3.1 批量 出廠產品以同一品種、同一類型、同一規格、同一工藝的井管100根為一批量。不足100根時,也可作為一批。 6.3.2 抽樣 每批產品采用隨機抽樣方法抽取。 6.3.2.1 每批井管尺寸檢驗項目及抽檢數量見表7(略)。 6.3.2.2 逐根檢驗外觀質量 6.3.2.3 當混凝土配合比,所用原材料變更時,或連續生產1周,應作三組與產品同養護條件的試塊進行強度試驗,一組作脫模強度試驗,一組作28d強度試驗,另一組作出廠強度試驗。 6.3.2.4 每批井管抽取3根,按下管方式作軸向抗拉或軸向抗壓試驗。 6.4 型式檢驗 6.4.1 檢驗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一般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4.2 批量 同一規格、同一類型、用同一工藝生產的井以1000根為一批,連續生產3個月不足1000根時,亦可作為一批。 6.4.3 抽樣 按照6.3.2規定,但外觀質量至少應抽取10根;且應抽取3根管子進行抗滲性能試驗。 6.5 復檢 6.5.1 對碰傷或外觀有缺陷的井管,在允許修補范圍內,經修復后,進行外觀質量復檢。 6.5.2 軸向抗拉或軸向抗壓試驗結果如有1根不合格,允許再抽取3根進行復檢。如仍有1根不合格,則該批井管判為不合格。 6.6 判定規則 6.6.1 一等品過濾管 凡符合本標準4.3.1、4.3.2和4.5.1~4.5.8規定,或在允許修補范圍內缺陷在6處以上;混凝土強度、軸賂抗拉或軸向抗壓(對托盤法下管的井壁管)試驗合格;尺寸偏差達到合格品指標的批量井壁管。 6.6.2 合格品過濾管 凡符合本標準4.3.1、4.3.2和4.5.1~4.5.8規定,或在允許修補范圍內缺陷在6處以上;混凝土強度、軸賂抗拉或軸向抗壓(對托盤法下管的井壁管)試驗合格;尺寸偏差達到合格品指標的批量井壁管。 6.6.3 一等品井壁厚 凡符合本標準4.3.1、4.3.2和4.5.1~4.5.7規定,或在允許修補范圍內缺陷在4處以上;混凝土強度、軸賂抗拉或軸向抗壓(對托盤法下管的井壁管)試驗合格;尺寸偏差達到合格品指標的批量井壁管。 6.6.4 合格品井壁管4.3.1、4.3.2和4.5.1~4.5.7規定,或在允許修補范圍內缺陷在4處以上;混凝土強度、軸賂抗拉或軸向抗壓(對托盤法下管的井壁管)試驗合格;尺寸偏差達到合格品指標的批量井壁管。 凡符合本標準4.3.1、4.3.2和4.5.1~4.5.7規定,或在允許修補范圍內缺陷在4處以上;混凝土強度、軸賂抗拉或軸向抗壓(對托盤法下管的井壁管)試驗合格;尺寸偏差達到合格品指標的批量井壁管。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志與產品質量合格證 7.1.1 標志 在產品外表面用打凹印或涂上防水油漆的方法,注明品種、規格和類型,生產年、月、日及生產廠名稱,標志示例: 生產廠名稱 (嚴禁碰撞) 7.1.2 產品質量合格證 凡經檢驗合格準許出廠的產品,應填寫產品質量合格證。其內容包括: a. 合格證編號; b. 生產廠名稱及出廠年、月、日; c. 本標準編號; d. 產品規格及數量; e. 外觀及尺寸檢驗結果; f. 混凝土強度檢驗結果; g. 力學性能和抗滲性能檢驗結果; h. 生產廠檢驗部門及檢驗人員簽章。 7.2 貯存 產品按其品種、規格、類型及生產順序分批堆放,堆放場地應平整,井管縱向支承呈線接觸,底層井管的兩端必須設置墊木。堆放層數一般不超過表8(略)的規定。 7.3 包裝 在井管兩端可用草繩或軟織物包扎。對于纏絲過濾管,管體應用草繩或草袋包裝,防止纏絲損傷。 7.4 運輸 7.4.1 產品在裝卸及搬運中,必須輕裝輕放,嚴禁拋擲和碰撞。 7.4.2 產品在運輸中技承應符合7.2條的規定。裝車堆放層數對直徑小于300mm的井管,不超過4層;對直徑300~450mm的井管,不超過3層,并防止滾動。管身超出車廂長度不超過管長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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