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多層磚房抗震技術規程(JGJT13-94)之一般規定
3 一般規定
3.1 基本要求
3.1.1 設置構造柱的多層磚房總高度和層數,不應超過表3.1.1的規定。
設置構造柱的多層磚房總高度和總層數限值 表3.1.1
抗震墻布置 |
烈度 | |||||||
6 |
7 |
8 |
9 | |||||
高度(m) |
層數 |
高度(m) |
層數 |
高度(m) |
層數 |
高度(m) |
層數 | |
橫墻較多 |
24 |
八 |
21 |
七 |
18 |
六 |
12 |
四 |
橫墻較少 |
21 |
七 |
18 |
六 |
15 |
五 |
9 |
三 |
注:①房屋的高度是指室外地坪到主建筑物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可從地下室室內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可從室外地坪算起;
②橫墻較多是指橫墻間距均不大于4.2m,或橫墻間距大于4.2m的房間的面積在某一層內不大于該層總面積的1/4,否則為橫墻較少;
?、郾颈磉m用于最小墻厚為240mm及240mm以上的實心墻;
?、芊课莸膶痈卟灰顺^4m。
3.1.2 構造柱應按下列設置原則布置:
3.1.2.1 構造柱設置部位,一般情況應符合表3.1.2的要求。
3.1.2.2 外廊式和單面走廊式多層磚房,應根據房屋實際層數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3.1.2的要求設置構造柱,且單面走廊兩側的縱墻均應按外墻處理。
3.1.2.3 當第3.1.2.2款和表3.1.1中橫墻較少兩種情況同時出現時,可按房屋實際層數增加一層的層數設置構造柱。
3.1.3 防震縫兩側應設置抗震墻,并應視為房屋的外墻,按第3.1.2條規定設置構造柱。
多層磚房構造柱設置 表3.1.2
房屋層數 6級 7級 8級 9級 四、五 三、四 二、三 外墻四角,錯層部位橫墻與外縱墻交接處,較大洞口兩側,大房間內外墻交接處 7~8度時,樓、電梯間的四角 六~八 五、六 四 二 隔一開間(軸線)橫墻與外墻交接處,山墻與內縱墻交接處7~9度時,樓、電梯間的四角 七 五、六 三、四 內強(軸線)與外墻交接處,內強局部較小墻垛處7~9度時,樓、電梯間的四角,8度時無洞口內橫墻與內縱墻交接處,9度時內縱墻與橫墻(軸線)交接處
3.1.4 構造柱應沿整個建筑物高度對正貫通,不應使層與層之間構造柱相互錯位。突出屋頂的樓、電梯間,構造柱應伸到頂部,并與頂部圈梁連接,內外墻交接處應沿墻高每隔500mm設2φ6拉結鋼筋,且每邊伸入墻內不應小于1m。局部突出的屋頂間的頂部及底部均應設置圈梁。
3.1.5 單面走廊房屋除滿足第3.1.2條的要求外,尚應在單面走廊房屋的山墻設置不少于3根的構造柱,封閉式單面走廊一側的外縱墻構造柱設置應滿足第3.1.2條的要求。8度和9度時敞開式外廊磚柱應配置豎向鋼筋,且外廊磚柱頂部應在兩個方向均有可靠連接。
3.1.6 當多層磚房抗震墻不滿足抗震強度要求時,可采用水平配筋磚砌體。
3.1.7 多層磚房結構材料性能指標,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要求:
3.1.7.1 粘土磚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7.5;磚砌體的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2.5;當配置水平鋼筋時砂漿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5。
3.1.7.2 構造柱和圈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15,構造柱混凝土骨料的粒徑不宜大于20mm。
3.1.7.3 鋼筋宜采用Ⅰ級鋼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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