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02)之附錄B
附錄B 結構水平地震作用計算的底部剪力法
B.0.1 采用底部剪力法計算高層建筑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時,各樓層在計算方向可僅考慮一個自由度(圖B),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結構總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2、質點i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可按下式計算:
3、主體結構頂層附加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可按下式計算:
B.0.2 對于質量和剛度沿高度分布比較均勻的框架結構、框架-剪力墻結構和剪力墻結構,其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計算:
B.0.3 高層建筑采用底部剪力法計算水平地震作用時,突出屋面房屋(樓梯間、電梯間、水箱間等)宜作為一個質點參加計算,計算求得的水平地震作用標準值應增大,增大系數βn可按表B.0.3采用。增大后的地震作用僅用于突出屋面房屋自身以及與其直接連接的主體結構構件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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