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嚴格核實前置財產 航保商品砼公司受益良好
4月5日,天津港保稅區航保商品砼供應公司的一封感謝信寄到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感謝法官們依法執行了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從而使一起本來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得到了全額執行。航保公司從消極等待法官執行到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線索,從而最終實現債權,這樣的結果得益于法院實行的財產核實程序前置制度。
過去,執行法官是在尚不掌握明確財產事實的前提下制作裁定書,即先下文書,再查事實。于是,一方面執行法官制作和送達的文書很多,程序繁瑣,卻沒有兌現執行裁定的內容;另一方面,當事人認為法院發了裁定卻沒有查到錢,也在質疑執行階段法律文書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對此,開發區法院在執行階段改變了以前的做法,從2001年開始,設置執行文書出具前的財產線索調查落實程序,并依據調查結果出具執行文書,即“財產核實程序前置”制度,以保證執行環節的文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明確,措施得當。執行法官根據案件執行的進程要求,需對被執行人財產采取措施的,在下達裁定之前,對申請執行人提供或執行法官發現的財產線索,記入筆錄,進行核實,根據其真實性和可執行性,下達執行裁定。
財產核實程序前置制度實行5年來,該院執行庭制作并送達的涉及對財產采取執行措施的全部案件得到執行,執行文書兌現率達到100%。由于法院不再盲目制作送達執行文書,隨意啟動保全程序,從而減少了申請執行人對法院執行的依賴感,增強了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的積極性,更由于執行文書后均有切實可供執行到位的財產,使執行文書的約束力和強制力大大增強,法院執行的公信力也相應提高。同時因為是在核實財產線索的基礎上制作裁定文書,由此避免了執行法官隨意下達裁定文書,只對申請人有個交代就了事的消極執行做法,使執行效率也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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