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02)之構件承載力設計表達式
4.7 構件承載力設計表達式
4.7.1 高層建筑結構構件承載力應按下列公式驗算:
4.7.2 抗震設計時,鋼筋混凝土構件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應按表4.7.2采用;型鋼混凝土構件和鋼構件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應按本規程第11.2.21條的規定采用。當僅考慮豎向地震作用組合時,各類結構構件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均應取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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