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02)之結構豎向布置
4.4 結構豎向布置
4.4.1 高層建筑的豎向體型宜規則、均勻,避免有過大的外挑和內收。結構的側向剛度宜下大上小,逐漸均勻變化,不應采用豎向布置嚴重不規則的結構。
4.4.2 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筑結構,其樓層側向剛度不宜小于相鄰上部樓層側向剛度的70%或其上相鄰三層側向剛度平均值的80%。
4.4.3 A級高度高層建筑的樓層層間抗側力結構的受剪承載力不宜小于其上一層受剪承載力的80%,不應小于其上一層受剪承載力的65%;B級高度高層建筑的樓層層間抗側力結構的受剪承載力不應小于其上一層受剪承載力的75%。
注:樓層層間抗側力結構受剪承載力是指在所考慮的水平地震作用方向上,該層全部柱及剪力墻的受剪承載力之和。
4.4.4 抗震設計時,結構豎向抗側力構件宜上下連續貫通。
4.4.5 抗震設計時,當結構上部樓層收進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與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時,上部樓層收進后的水平尺寸B1不宜小于下部樓層水平尺寸B的0.75倍(圖4.4.5a、b);當上部結構樓層相對于下部樓層外挑時,下部樓層的水平尺寸B不宜小于上部樓層水平尺寸B1的0.9倍,且水平外挑尺寸a不宜大于4m(圖4.4.5c、d)。
4.4.6 結構頂層取消部分墻、柱形成空曠房間時,應進行彈性動力時程分析計算并采取有效構造措施。
4.4.7 高層建筑宜設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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