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D 結構實體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檢驗
D.0.1 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
2 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3 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于10組,且不應少于3組;
4 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后,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并應采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本附錄規定的結構實體檢驗,可采用對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進行檢驗的方法進行。這是根據試驗研究和工程調查確定的。
本條根據對結構性能的影響及檢驗結果的代表性,規定了結構實體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同條件養護試件應由各方在混凝土澆筑入模處見證取樣。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數量不宜少于10組,以構成按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的基本條件;留置數量不應不于3組,是為了按非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時,有足夠的代表性。
D.0.2 同條件養護試件應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進行強度試驗。
等效養護齡期應根據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試件強度相等的原則確定。
條文說明:
本條規定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方可對同條件養護試件進行強度試驗,并給出了結構實體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件齡期的確定原則:同條件養護試件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其強度與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的試件強度相等。
同條件養護混凝土試件與結構混凝土的組成成分、養護條件等相同,可較好地反映結構混凝土的強度。由于同條件養護的溫度、濕度與標準養護條件存在差異,故等效養護齡期并不等于28d,具體齡期可由試驗研究確定。
D.0.3 同條件自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及相應的試件強度代表值,宜根據當地的氣溫和養護條件,按下列規定確定:
1 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C.d時所對應的齡期,0°C及以下的齡期不計入;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 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代表值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的規定確定后,乘折算系數取用;折算系數宜取為1.10也可根據當地的試驗統計結果作適當調整。
條文說明:
試驗研究表明,通常條件下,當逐日累計養護溫度達到600℃·d時,由于基本反映了養護溫度對混凝土強度增長的影響,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的試件強度之間有較好的對應關系。當氣溫為0℃及以下時,不考混凝土強度的增長,與此時應的養護時間不計入等效養護齡期。當養護齡期小于14d時,混凝土強度尚處于增長期;當養護齡期超過60d時,混凝土強度增長緩慢,故等效養護齡期的范圍宜取為14d~60d。
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通常低于標準養護條件下的混凝土強度,這主要是由于同條件養護試件養護條件與標準養護條件的差異,包括溫度、濕度等條件的差異。同條件養護試件檢驗時,可將同組試件的強度代表值乘以折算系數1.01后,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評定,折算系數1.01主要是考慮到實際混凝土結構及同條件養護試件可能失永等不利于強度增長的因素,經試驗研究及工程調查而確定的。各地區也可根據當地的試驗統計結果對折算系數作適當的調整,但需增大折算系數時應持謹慎態度。
D.0.4 冬期施工、人式加熱養護的結構構件,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可按結構構件的實際養護條件,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本附錄第D.0.2條的規定共同確定。
條文說明:
在冬期施工條件下,或出于縮短養護期的需要,可對結構構件采用取人工加熱養護。此時,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仍應按本附錄第D.0.1條的規定確定,其等效養護齡期可根據結構構件的實際養護條件和當地實踐經驗(包括試驗研究結果),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第D.0.2條的規定共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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