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狀物料散裝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粉狀物料散裝機
Powder solids bulk machine
WB/T 1011—2000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粉狀物料散裝機(以下簡稱散裝機)的規格型號、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志、貯運。
本標準適用于粉狀物料(水泥、粉煤灰、礦粉等)從貯庫中卸至專用散裝車(船)箱袋的散裝機。散裝機由卸料、裝料、除塵、料位檢測及自動控制裝置四部分組成。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l91—199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700—1988 碳素結構鋼
GB/T1184—1996 形狀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1804—1992 一般公差 線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T 2888—1991 風機和羅茨鼓風機躁聲測量方法
GB/T 3077—1988 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
GB/T 5117—1995 碳鋼焊條
GB/T 5118—1995 低合金鋼焊條
GB/T 9439—1988 灰鑄鐵件
GB/T 13306—1991 標牌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JC/T 355—1984 水泥機械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JC/T402—1991 水泥機械涂漆防銹技術條件
JC/T 406—1991 水泥機械包裝技術條件
JC/T 609—1995 水泥散裝設備 電動流量控制閥
JC/T 610—1995 水泥散裝設備 氣動開關閥
JC/T 820—1988 水泥工業用空氣輸送斜槽
3. 型號與基本參數
3.1 型式
散裝機(由卸料、裝料、除塵、料位檢測及自動控制裝置四部分組成)。
3.2散裝機的型號
散裝機的型號按照JC/T355規定編制。
定為SZJ·XX—XA(B…)
示例如下:SZJ·XX— X A(B…)
3.3基本參數
4 技術條件
4.1 基本要求
4.1.1 本產品設計制作,按照一定程序批準的圖樣與技術要求和工藝的規定。
4.1.2 圖樣和技術文件未規定的技術要求,應符合國家建材、機電行業等有關通用標準的規定。
4.1.3 外購件、外協加工件必須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書。
4.2 環境工作條件
4.2.1 散裝機適用于裝卸粒徑小于1mm,容量500~1500kg/㎡,水分小于1.5>的粉粒狀物料。
4.2.2 散裝機安裝在水泥貯庫(倉)底或庫(倉)側,出料口高度不得影響車(船)運動及作業庫底出料口離作業平臺高度為1.35~1.45m。
4.3 技術條件
4.3.1 卸料裝置圖樣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按GB/T 1804規定執行,其中機械加工尺寸按ITl4級制造,鑄件的非加工尺寸按ITl6級制造,金屬結構件的非加工尺寸按ITl5級制造。
4.3.2 卸料裝置未注形位公差的切削加工面按GB/T 1184中的A級公差制造。
4.3.3 焊條應符合GB/T 5117、GB/T5118的規定,焊縫的機械性能應不低于用材。
4.3.4 所有鋼結構件的焊接質量要求牢固、無漏焊、脫焊等現現象。所有焊縫均應磨平無毛刺。
4.3.5 散裝機的外表面應平整,不得有明顯影響外觀質量的缺陷。
4.3.6 卸料裝置采用螺旋閘門、斜槽、充氣箱、電動流量控制閥的組合件,其電動流量控制閥符合JC/T609的規定。空氣斜槽的上、下槽體制造要求按JC/T820的規定執行。
4.3.7 散裝機的所有金屬材料應符合GB/T700、GB/T3077和GB/T9439中的規定。
4.3.8 所有零部件須檢驗合格。
4.4 裝配要求
4.4.1 卸料、裝料、除塵、料位檢測及自動控制裝置部件分別按總裝國組裝。
4.4.2 裝料裝置應伸縮靈活,運行可靠。卸料裝置的卸料能力應滿足散裝機裝載能力的要求。
4.4.3 料位檢測及自動控制裝置管路要求密封,操作控制靈活可靠,并符合氣(電)自動控制要求。
4.4.4 除塵裝置袋式除塵器技術要求裝配。
4.4.5 卸料裝置、裝料裝置、除塵裝置聯接件要求密封聯接,防止粉塵外逸。
4.5 涂漆防銹要求
產品涂漆應符合圖樣及工藝要求,并符合JC/T 402的規定,未涂防銹漆部件不允許裝
配,未涂防銹油的產品不準出廠。
5 試驗方法
5.1 空載試運轉要求
5.1.1 各傳動部件運轉平衡無異常噪音。
5.1.2 檢測運行噪聲距聲源1m處,不得大于85dB(A)。
5.1.3 料位檢測及自動控制裝置應在料滿0.2s內報警并關閉缺料閥。反復進行三次不得有誤。
5.2 負載試運轉要求
5.2.1 各聯接件法蘭接合處,除塵器各接口處不應有泄露冒灰現象。
5.2.2 測定散裝機工作間粉塵濃度應小于6mg/Nm3。
5. 3 裝載能力測定
a)啟動裝料裝置對準散裝車(船)箱(袋)的進料口,至裝料結束為止,記錄時間;
b)裝載次數不少于3次,分別記錄時間;
c)計算結果:將3次裝載的水泥重量之和除以3次裝料時間咆括啟動裝料器升降時間)之和,即為散裝機裝載能力;
d)計算公式如公式(1):
W= t/h……………………………………(1)
式中:W——裝載能力,t/h;
Q——三次裝載的水泥重量之和,t;
T——三次裝料時間(包括啟動裝料裝置升降時間)之和,h。
5.4 噪聲測定
5.4.1 噪聲測定按照GB/T 2888的規定。
5.4.2 用聲級計在距散裝機1.0m遠和離安裝平臺高1.5m處,分前、后、左、右四點測定取其最大值。
5.5 粉塵濃度測定
5.5.1 粉塵濃度測定按照GB/T16157的規定。
5.5.2 采用粉塵采樣儀現場取樣。
6 檢驗規則及方法
6.1 檢驗規則
6.1.1 常規檢驗分制造中檢驗和出廠檢驗。
6.1.2 散裝機所用金屬材料、焊條分別按GB/T 700、GB/T 9439、GB/T 5177、GB/T 5118標準規定,須有出廠材料質量合格證,方可使用。
6.1.3 散裝機分卸料裝置、裝料裝置、除塵裝置、料位檢測及自動控制裝置四部分檢測和整機檢測兩種。
6.2 檢驗方法
6.2.1 制造中檢驗
按本標準4.3、4.4.1、4.5和經一定程序批準的圖樣與技術要求;工藝規范的規定進行檢驗。
6.2.2 出廠檢驗
廠檢驗部門,按本標準中4.4.2、4.4.3、4.4.4、4.4.5產品的規格型號及基本參數(除粉塵濃度)等質量終檢,全部達標為合格品,準許簽發產品合格證。
6.2.3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a)新產品試制定型時,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工藝等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滿三年時;
d)產品停產一年后,恢復生產時。
7 標志、包裝、貯運
散裝機應安置產品標牌,其型式與尺寸應符合GB/T13306的規定。
7.1產品標牌內容:產品名稱、型號和規格、產品標準編號、商標;主要技術參數;出廠編號;出廠日期;生產企業名稱、詳細地址。
7.2產品包裝應符合JC/T 406中的有關規定。
7.3隨機附帶的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裝箱單,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
7.4產品儲運標志應符合GBl91的規定。
7.5散裝機在安裝使用前,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均須妥善貯存保養,嚴防腐蝕、變形和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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