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12萬!為水泥代理商介紹項目
近日,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原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彭某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彭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2.5萬元,已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期間,彭某利用先后擔任原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分公司東部大區經理、某水泥(昌江)有限公司市場部副經理、某水泥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大區銷售總監等國有出資企業領導職務的便利條件,在履行領導、監督、管理等公務活動過程中,為水泥代理商韓某、陳某、吳某、鄭某等人介紹水泥工程項目、水泥銷售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支持,且為上述4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共計112.5萬元,并全部用于個人和家庭花銷。
法院認為,彭某利用擔任國有公司領導職務的便利條件,在為他人介紹水泥工程項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112.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處罰。
編輯:梁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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