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違法!江西這家水泥廠被查封30天
近期,江西贛州信豐縣連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因環境問題收到贛州市信豐生態環境局查封決定書。如下:
贛州市信豐生態環境局查封決定書
信環查字〔2021〕5號
信豐縣連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22860371514N
地址:江西省贛州市信豐縣鐵石口鎮鐵石口圩
法定代表人:張峰
我局接到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環境信訪問題第十八批轉辦單,受理編號為X2JX202104240005信訪件,于2021年4月25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灼燒車間在堆燒煤矸石,車間未密閉,脫硫設施未運行,廢氣無組織直接排放。
以上事實,有2021年4月25日對你公司廠長張祥忠所作《環境監察現場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證據》,現場檢查執法影像資料等證據為憑。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等環保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29號)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灼燒車間配電柜等就地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為30日(時間從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檢測或技術鑒定的時間。查封設施、設備存放于你公司車間內,在此期間,你公司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者啟用已查封的設施、設備。
如你公司對本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信豐縣人民政府或者贛州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信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編輯:李佳婷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