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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發布機制砂行業企業規范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2021-09-15 10:54 留言

日前,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福建省機制砂行業企業規范》。

要求機制砂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政策、主體功能區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總體規劃要求,以及省和當地行業發展計劃方案要求;配套礦山資源的新建、改建機制砂項目生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00萬噸/年;綜合利用尾礦、廢石、工業和建筑等廢棄物為原料來源的機制砂項目生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50萬噸/年。

利用建筑廢棄物等固體廢棄物生產再生骨料企業設計須達到《建筑廢棄物再生工廠設計標準》要求;新建項目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藝設備,鼓勵采用干法生產工藝;現有項目必須淘汰落后的工藝設備。生產設備的配置應滿足機制砂生產工藝要求,優先選用大型設備,減少設備臺數,降低總裝機功率;鼓勵應用先進可靠、節能、環保、安全、高效的工藝及設備。

機制砂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強化全過程質量控制,確保出廠產品質量;機制砂企業應建立試驗室,具備機制砂質量檢測檢驗條件,配備相關檢測儀器設備及專(兼)職試驗人員;機制砂應進行出廠檢測,可以依據供需雙方協商要求增加相應出廠檢驗項目,每批產品出廠應隨貨簽發出廠檢驗報告單;機制砂出廠檢驗、型式檢驗項目和組批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按分類、規格、類別及日產量分別編號和取樣;砂產品分級分倉儲存,各類產品應按類別、規格分別運輸、堆放和銷售,防止人為碾壓、混料及污染。

機制砂企業應融入當地循環經濟產業鏈,節約自然資源,提高行業綠色制造水平;鼓勵機制砂企業利用尾礦、廢石、工業和建筑垃圾開發生產滿足相關需求的機制砂;機制砂生產產生的固體廢物應源頭減量化、資源化,并盡量綜合利用;機制砂企業應建立優質機制砂供應體系,推動全省機制砂資源與長三角、珠三角地區的有效銜接。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如下:(后附圖解)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機制砂行業企業規范》的通知

各設區市工信局、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交通與建設局: 

現將《福建省機制砂行業企業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機制砂生產企業名錄登記和公布工作的通知》(閩經信函原料〔2014〕409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8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機制砂行業企業規范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等十五部門《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0〕473號)、工信部等十部門《關于推進機制砂石行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工信部聯原〔2019〕239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建廳等八部門關于福建省保障建設用砂規范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9〕41號)、《福建省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閩發改商價〔2020〕748號)精神,推進我省機制砂行業結構調整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產業布局、提升行業綠色生產和智能制造水平,實現高質量發展超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及標準規范,特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已建成投產、以中碎(細碎)石為原料的機制砂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踐行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機制相結合,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加強技術改造和創新,推進機制砂生產加工的標準化建設,引導機制砂產業規模化、集約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為全省建筑業發展提供堅強支撐。 

二、規劃與規模 

(一)機制砂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政策、主體功能區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總體規劃要求,以及省和當地行業發展計劃方案要求。企業應當具備項目建設備案、統一信用代碼證、項目土地審批或使用權證(協議)、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排污許可證、安全標準化證書(或安全預評價報告)等相關證照或審批文件;機制砂企業配套礦山的,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配套礦山資源的新建、改建機制砂項目生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00萬噸/年;綜合利用尾礦、廢石、工業和建筑等廢棄物為原料來源的機制砂項目生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50萬噸/年。 

三、工藝和裝備 

(三)機制砂企業設計應達到《機制砂石骨料工廠設計規范》(GB51186)要求,生產運行應達到《機制砂石生產技術規程》(JC/T2299)要求。利用建筑廢棄物等固體廢棄物生產再生骨料企業設計須達到《建筑廢棄物再生工廠設計標準》(GB51322)要求。 

(四)新建項目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藝設備,鼓勵采用干法生產工藝。現有項目必須淘汰落后的工藝設備。 

(五)生產設備的配置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滿足機制砂生產工藝要求,優先選用大型設備,減少設備臺數,降低總裝機功率。物料輸送應采用帶式輸送機。 

(六)生產工藝及設備采用先進高效破碎、制砂、篩分和物料連續輸送設備,鼓勵應用先進可靠、節能、環保、安全、高效的工藝及設備,先進的PLC(可編程控制器)系統生產控制、數字化管理及智能化生產技術。 

四、質量管理與控制 

(七)機制砂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強化全過程質量控制,確保出廠產品質量。機制砂質量應符合《建設用砂》(GB/T1468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等有關標準要求。高性能混凝土用機制砂應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568)標準要求。再生機制砂應符合《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等有關標準要求。 

(八)機制砂企業應建立試驗室,具備機制砂質量檢測檢驗條件,配備相關檢測儀器設備及專(兼)職試驗人員。按照《機制砂石生產技術規程》(JC/T2299)附錄A配備相關檢測儀器設備,并達到《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檢驗室基本條件》(T/CAATB003)中Ⅲ級及以上試驗室要求。建立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檢測原始記錄、臺賬、報表等體系和質量檔案制度。 

(九)機制砂應進行出廠檢測,可以依據供需雙方協商要求增加相應出廠檢驗項目,每批產品出廠應隨貨簽發出廠檢驗報告單。機制砂出廠檢驗、型式檢驗項目和組批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按分類、規格、類別及日產量分別編號和取樣。 

(十)砂產品分級分倉儲存,各類產品應按類別、規格分別運輸、堆放和銷售,防止人為碾壓、混料及污染。 

五、能源消耗與資源綜合利用 

(十一)鼓勵機制砂企業按照《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建立、實施能源管理體系并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的有關要求,鼓勵企業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業能耗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十二)機制砂企業的萬噸產品能耗(不含礦山開采和污水處理),以石灰石等軟巖為原料的不高于10噸標煤,以花崗巖等中硬巖為原料的不高于13噸標煤;水耗達到相關要求。 

(十三)機制砂企業應融入當地循環經濟產業鏈,節約自然資源,提高行業綠色制造水平,鼓勵機制砂企業利用尾礦、廢石、工業和建筑垃圾開發生產滿足相關需求的機制砂。生產再生骨料企業參照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執行,并應有合法可靠的資源供給。 

(十四)機制砂生產產生的固體廢物應源頭減量化、資源化,并盡量綜合利用。 

(十五)機制砂企業應充分利用礦產、交通、物流等資源條件,建立優質機制砂供應體系,推動我省機制砂資源與長三角、珠三角地區的有效銜接。 

六、生態環境保護 

(十六)機制砂項目的建設應當依法辦理環評審批手續,項目實施應當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制定相關環境保護管理體系文件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十七)機制砂企業濕法生產線應配置水處理循環系統,循環用水。生產廠區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要求。 

(十八)機制砂企業生產線應配有收塵系統,粉塵污染防治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制砂工廠應對破碎、篩分及輸送等生產環節采取封閉措施;破碎和篩分等工序、原料堆場、成品庫(倉)等區域實現廠房全封閉,不得露天作業。 

2.機制砂工廠原料、產品應當封閉堆放或采取有效覆蓋措施,應對破碎、篩分及輸送轉運站等揚塵點設置除塵、抑塵、收塵裝置,粉塵排放濃度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的有關規定,并滿足廠區所在地區的環保要求。 

3.對無組織排放的揚塵場所,應采取噴霧、灑水、封閉等防塵措施。 

(十九)機制砂生產線須配置隔聲、消聲、減振、隔振等降噪措施,工廠噪音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二十)機制砂生產產生的未綜合利用的固廢應按有關規范集中處置;產生的廢油、廢油桶等危險廢物必須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二十一)機制砂企業兩年內未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 

七、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二十二)企業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和《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生產與管理。 

(二十三)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訂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生產管理和作業環境應滿足《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 

(二十四)企業應按照“來源可追蹤、去向可查詢”要求,如實記錄原料開采與采購、機制砂生產與質量檢驗、存儲與銷售等各環節,鼓勵建立開采、生產、安全、監控、銷售、運輸等信息化管理系統,保證經營活動全程可追溯。 

(二十五)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二十六)企業應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生產管理和作業環境應滿足《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GBZ/T225)、《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化學有害因素》(GBZ2.1)等標準規范要求。 

(二十七)企業須依法納稅,合法經營,按照《勞動法》要求,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拖欠職工工資,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二十八)機制砂企業兩年內未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八、規范管理 

(二十九)凡已建成投產1年以上(含1年)、生產規模50萬噸/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制砂行業企業,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符合本《規范》相關要求的,可自愿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福建省機制砂行業企業規范公告情況表》(見附件)。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對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作出承諾,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十)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機制砂行業企業提交的材料,并會同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必要時組織現場核實。由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企業提交的材料匯總后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十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地方上報的申報材料組織審查,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企業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鼓勵預拌砼(砂漿)企業、預制部品部件企業和施工企業選用公告內企業的機制砂產品。 

(三十二)實行動態管理。 

已公告企業應按照本《規范》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福建省機制砂行業企業規范公告情況表》,自覺接受監督。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并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公告: 

1.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的; 

3.不能保持本《規范》要求的; 

4.主體生產設備關停退出或者停產1年及以上的; 

5.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6.存有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能的。 

擬撤銷公告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前告知有關企業,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已公告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如企業更名、合并或并入非規范機制砂企業、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等)的,應及時提交《福建省機制砂行業企業規范公告情況表》并在“企業基本情況”欄中做出說明;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企業變更情況進行核實,核實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公告變更。 

九、附則 

(三十三)本規范中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三十四)本規范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三十五)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編輯:孟睿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水泥網立場。聯系電話:0571-85871513,郵箱: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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