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2]98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和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精神,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9號)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以下分別簡稱《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通知的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錄》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目錄規定條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三、凡列入《禁止目錄》的建設項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規模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四、凡采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或者生產明令淘汰產品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五、《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執行中,國務院發布的產業政策和土地資源管理政策對限制和禁止用地項目另有規定的,按國務院規定辦理。
六、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宏觀調控需要,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適時修訂《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符合本《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
七、《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執行中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處理。
八、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96號)和《關于印發<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54號)同時廢止。
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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