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發《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京建法〔2011〕3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各集團總公司,各預拌混凝土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現將《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
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工程的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活動,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結構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我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實際情況,就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等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預拌混凝土是工程結構的重要材料,具有生產、使用管理的特殊性,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結構安全,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其所屬分站,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高度重視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工作,加強預拌混凝土全過程質量控制,確保工程質量。
(一) 建設單位依法承擔工程質量的首要管理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混凝土結構的有關標準和規定,確定合理施工工期,落實建設資金到位。預拌混凝土應當由施工單位采購,建設單位不得指定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或直接采購預拌混凝土。
(二) 施工單位依法對施工現場工程建設質量負總責。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數量進行驗收和檢驗,嚴格按照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混凝土澆筑、養護作業,對混凝土工程的質量達到驗收標準負責。
(三) 監理單位依法承擔建設工程結構施工質量的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當對預拌混凝土的進場驗收,試件的取樣、制樣、養護、送檢的全過程進行監管,并簽認、見證;對施工單位實施的預拌混凝土場內運輸、澆筑、養護等工作的過程進行監督;糾正并舉報到場預拌混凝土的產品質量和施工質量不合格的行為。
(四) 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依法承擔預拌混凝土的產品質量責任。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按照《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程》等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要求,對原材料檢驗、生產過程質量管理、產品出廠檢驗及運輸等環節嚴格控制,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混凝土技術指標和供貨要求,確保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
(五)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依法承擔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檢測責任。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負責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不合格檢測結果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上報。
二、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加強管理,確保預拌混凝土質量
(一)加強企業資質管理
1.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具有相應資質,在取得資質之后,不得降低生產設備、試驗室設備、技術人員的配備等資質標準要求。未取得資質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其分站,不得向建設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已獲得生產預拌混凝土資質的企業不得轉借、出賣資質。
2. 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有職稱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含)以上預拌混凝土企業或分站任職。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與有職稱技術人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時貫徹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
3. 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試驗室負責人的有關信息應當向所在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管理部門備案,備案信息變動后應當及時變更備案信息。
4. 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加強內部質量管理,每季度應當對本企業及所屬分站質量管理體系、原材料質量、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和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自查,提高質量控制水平。
(二)加強混凝土原材料質量管理
1.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加強原材料采購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購、使用管理制度。采購合同(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并存檔,同時建立原材料使用臺帳,實現原材料質量的可追溯。不得采購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購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水泥,不得采購盜采的砂石。通過第三方采購混凝土原材料的,應當向原材料生產廠家核實第三方(委托)銷售的有關信息,確保采購渠道合法。
2. 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不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進場的原材料進行質量檢驗。對質量波動較大的原材料,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加大進場檢驗頻次。質量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應當進行退場處理。有條件的攪拌站及分站可以配置水洗設備,保證砂石水洗后含泥量指標合格。所有的混凝土企業及分站都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砂石原材料含泥量指標檢驗合格。
3.做好預拌混凝土原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包括廠名或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對原材料出廠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進行核驗,并將復印件存檔(有條件的可保存原件),加蓋原件存放單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處,并有經辦人簽字和時間。
(三)加強預拌混凝土配合比管理
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與合同的要求,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確保混凝土質量有可靠的保證率(一般應不小于115%)。預拌混凝土配合比申請單應當經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技術負責人審定簽字后方可使用,預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應當由試驗室下發。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的生產班組應當嚴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單進行生產。實際生產的混凝土配合比應當與向使用單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資料一致。在預拌混凝土生產時,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調整應當由技術負責人或經技術負責人書面授權的質量管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調整。
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配備、使用攪拌設備計算機控制系統,攪拌設備計算機控制系統應當具備實時存儲每盤混凝土原材料實際用量生產數據,并具備任意時間段數據查詢功能。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長期保存每盤混凝土原材料實際用量數據,不得篡改、偽造。
(四)加強混凝土試驗室管理
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按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以及《建設工程檢測試驗管理規程》(DB11/T386)的要求,設立專項試驗室,負責質量檢驗工作,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試驗室配備溫度、濕度控制設備,使其環境條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Page]
2.標準養護室的面積和設備配備應當與企業的生產能力相匹配。
3.試驗室儀器設備的配置應當滿足企業實際生產能力檢測的需要。
4.試驗室負責人具有2年以上預拌混凝土試驗室工作經歷,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
5.試驗員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試驗工證書,專職試驗員不少于4人。
6.試驗室不得偽造檢驗、試驗數據,出具虛假試驗報告。
7.試驗室檢測設備應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
三、 加強預拌混凝土的現場施工管理,保證結構工程質量
(一)加強預拌混凝土合同管理
1. 施工單位在簽訂采購預拌混凝土合同前,應當會同工程監理單位對混凝土供應單位的生產條件、技術質量保障能力、質量信譽等進行考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單位確定以后,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參照使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共同監制的《北京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對預拌混凝土性能指標、供貨期(單位時間內供貨量和間歇時間)等相關要求應當在合同中說明。
2.施工單位和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預拌混凝土企業不得將合同約定的供應任務轉讓給他人。施工單位支付的預拌混凝土貨款不得偏離合同規定的價格,并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支付進度。
3. 注冊地、生產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的預拌混凝土企業,一是必須有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二是在北京市建筑業管理中心備案,三是經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備案,才能承攬本市建設工程的預拌混凝土供應任務。施工企業不得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非本市預拌混凝土企業簽訂采購混凝土合同。
(二)嚴格執行預拌混凝土現場驗收檢驗制度
1.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單位和預拌混凝土企業的有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的工程技術標準和合同要求進行預拌混凝土質量驗收檢驗。
2.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管理規定,建立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混凝土試塊成型養護室。施工單位及其取樣、送檢人員必須確保提供的混凝土試塊具有真實性和代表性。不得留置未按規定標識的混凝土試塊,不得要求預拌混凝土企業代替制作、養護混凝土試件,不得抽撤標準養護28d混凝土強度檢測報告。
3. 監理單位見證人員必須對試塊見證取樣和送檢的過程進行見證,必須確保見證取樣和送檢過程的真實性。
4.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混凝土強度預控工作,可采用先進的檢測手段或留置7d混凝土抗壓強度標準養護試塊的方式,推定混凝土標準養護28d抗壓強度,預防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
5. 重點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從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過程進行視頻監控。監控資料應當保存直至工程主體結構驗收合格。
(三)混凝土施工質量管理
1.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關標準規定要求進行審批和技術交底工作。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一線操作工人的職業技能培訓,加強對操作人員操作過程的檢查。混凝土進場檢驗和澆筑過程中,施工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必須在施工現場,并對混凝土澆筑過程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混凝土澆筑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術規范進行養護。
2.監理單位應當對混凝土澆筑過程進行現場旁站監督,對混凝土的養護進行巡視。在住宅工程和重點工程結構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對達到齡期要求的混凝土結構實體及時、獨立的進行混凝土強度平行檢驗。
四、明確管理職責,進一步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一)強化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監督管理
本市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實行屬地管理和層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1.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預拌混凝土監督管理。建筑節能與建筑材料管理處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促進預拌混凝土行業發展與市場規范的規劃、政策;建筑業管理處負責混凝土企業及分站的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專項檢查、負責所監督建設工程項目的預拌混凝土現場使用監督管理、負責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專項檢查、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市建筑節能與建筑材料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混凝土企業及分站資質的動態監督管理,負責預拌混凝土原材料使用的專項檢查。
2.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布局規劃與實施、資質及變更初審、混凝土生產質量日常監督管理和所負責監督建設工程項目的預拌混凝土使用監督管理。
3.北京市混凝土協會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推進預拌混凝土企業的治理整合
推進本市預拌混凝土企業的治理整合,扭轉本市預拌混凝土市場嚴重供大于求、惡性競爭的局面,改善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經營環境和市場秩序。各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應當會同本區縣各有關主管部門制訂和優化本區縣的預拌混凝土企業治理整合實施方案,依據實施方案加強對保留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監管,促進保留的預拌混凝土企業規范經營、提高管理與技術水平;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違法生產、供應預拌混凝土的查處力度;有序地實現停產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產業替代和土地利用開發,促進各區縣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的健康發展。
(三)不斷創新混凝土市場和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監管機制
在實施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采購備案的基礎上,逐步推行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粉煤灰采購合同、以尾礦廢石為原料的機制砂石采購合同的網上簽約或合同備案。
研究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施工過程應用物聯網技術實施遠程監控的建設方案,在全市建筑市場主體誠信管理體系的框架內建立對混凝土企業及重要執業人員的誠信管理體系。
(四)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
1. 市和區縣兩級住房城鄉(市)建設委依據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要求,采取專項監督執法檢查和巡回監督檢查的形式,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環節進行監督執法檢查。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的資質條件、合同管理、質量管理、產品質量等環節,以及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單位的合同履約、進場檢驗、施工質量等環節實施重點抽查。
2. 強化對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的動態核查和質量監督抽查,對停產半年以上以及生產設備、試驗室管理、技術人員配備、產品質量等方面不再符合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條件的混凝土企業及分站限期改正。整改期間不得供應預拌混凝土,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滿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資質。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偷工減料、未按規定檢驗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依法進行查處,并將不合格原材料的供應單位移送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3. 對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不按照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未按規定留置混凝土試塊,以及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施工單位責令改正,對責任單位、責任人依法進行查處。
4. 預拌混凝土企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混凝土檢驗過程中,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未按要求實施旁站見證的,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同時,要求責任單位將相關責任人調離工作崗位,對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記入誠信檔案。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降低企業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對注冊執業人員暫扣或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對于涉嫌犯罪的,按照《北京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試行)》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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