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市睢縣關于加強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的通告>
為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河南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和《睢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現就加強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以及從事建筑施工、預制構件、水泥制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鼓勵建設工程項目(包括能源、水利、公路、電力、橋涵、市政、房地產開發工程及其它建筑物等)使用散裝水泥,限制袋裝水泥。凡預算使用水泥總量達到100噸以上的工程,散裝水泥使用量應當達到80%以上。
三、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政府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足額征收。
四、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按時、準確地向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運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須在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五、在城市規劃區域內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未經批準,禁止現場拌制混凝土、砂漿。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建筑構件及水泥制品等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對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裝水泥的建設單位和個人,由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并可處以每立方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的罰款。
六、阻撓或妨礙執法人員依法行使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職能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商務、建設等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發揮表率作用,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給予嚴肅處理。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舉報電話:12312
睢縣商務局
201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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