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江都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表1 對比驗證檢驗項目及允許誤差
*為相對誤差,其余為絕對誤差。 第十四條 質量記錄、檔案、資料、報表管理的要求 (一)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要求,做好質量技術文件的檔案管理工作,原始記錄和臺帳使用統一的表格,各項檢驗應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和分類臺帳。 (二)各項檢驗原始記錄和分類臺賬的填寫,必須清晰,不得任意涂改。當筆誤時,須在筆誤數據中央劃兩橫杠,在其上方書寫更正后的數據并加蓋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廠預拌砂漿的檢驗記錄的更正應有試驗室主任簽字或試驗室主任印章。 (三)對質量檢驗數據要及時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結并提出改進意見,全年應有專題總結。 (四)上級發布的有關質量方面的通報和文件,必須認真學習貫徹,除及時歸檔外,質量及主要生產部門應有相應的復印件,以便使用。 第十五條 人員培訓和考核要求 (一)提高企業職工的質量意識和技術素質,是保證產品質量的重要環節,每年應制定培訓和考核計劃。 (二)每年應按計劃對檢驗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建立檢驗人員培訓檔案,考核成績應作為評價其技術素質的依據之一,對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應調離質檢崗位。 第四章 原材料的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質量控制要求選擇合格的供方,建立并保存供方的檔案;保證所采購的原材料符合規定要求;應嚴格按照原材料質量標準均衡組織進貨。 第十七條 原材料的質量應能滿足工藝技術條件的要求,按質分別存放,存放應有標識和記錄,避免混雜。堅持“先檢驗,后使用”的原則。 第十八條 水泥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特種水泥除外);水泥儲存期不宜超過3個月,超過3個月的水泥在使用前需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且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按批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石膏宜選用GB/T 9776-2008《建筑石膏》規定中強度等級大于2.0的建筑石膏。具體技術指標見表3。
表3 建筑石膏質量要求
第十九條 細骨料應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 52―2006)及其他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且不應含有公稱粒徑大于5 mm的顆粒;細骨料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且應按JGJ 52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按批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輕骨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沒有相關標準的應制定完善的技術指標,并應在使用前進行試驗驗證。 第二十條 粉煤灰、粒化高爐礦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等礦物摻合料應分別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T 18046)、《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與砂漿中應用技術規程》(JGJ/T 112)、《高強高性能混凝土用礦物外加劑》(GB/T 18736)的規定,當采用其他品種礦物摻合料時,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沒有相關標準的應制定完善的技術指標,并應在使用前進行試驗驗證;礦物摻合料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復驗,其摻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通過試驗確定。 第二十一條 外加劑應符合《混凝土外加劑》(GB 8076)、《砂漿、混凝土防水劑》(JC 474)、《混凝土膨脹劑》(JC 476)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外加劑進廠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對進廠外加劑應按批進行復驗,復驗項目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時,應為非石灰類材料,且應具備省級或省級以上質量檢驗機構提供的產品鑒定或檢驗合格報告。[Page] 第二十二條 可再分散乳膠粉、顏料、纖維等添加劑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沒有相關標準的應制定完善的技術指標,并應在使用前進行試驗驗證。 第二十三條 重質碳酸鈣、輕質碳酸鈣、石英粉、滑石粉等填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沒有相關標準的應制定完善的技術指標,并應在使用前進行試驗驗證。 第二十四條 濕拌砂漿拌合用水應符合《混凝土用水標準》(JGJ63)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進廠原材料的驗收、取樣及檢驗應符合附表1中的要求。 (一)同品種同等級的水泥按批進行驗收取樣,一般同一批號以500t為一批,不足500t也按一批進行驗收,從散裝水泥運輸車中隨機取樣20kg,也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不得少于20kg。 (二)砂應以同產地、同規格分批驗收。一般以400m3或600t為一批驗收,不足上述數量也以一批進行驗收。作質量檢驗時取30~50kg,作砂漿配合比時,取100kg,取樣時應分別從砂堆的上、中、下三處抽取,拌和均勻后按四分法縮分提取。 (三)摻和料應按不同等級分批驗收,一般以連續供應的200t為一批,不足200t也按一批進行驗收。散裝料的取樣是從運輸工具、貯庫或堆場中的不同部位取15份試樣,每份試樣不少于1kg,混合均勻,按四分法縮取比試驗所需量大一倍的試樣。 (四)每一批進廠的添加劑,無論數量多少,均須按批進行取樣和檢驗。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完整的各原材料檢驗原始記錄和分類臺帳,并按時進行整理分析和專題總結。 第五章 預拌砂漿配合比設計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前必須進行配合比試驗,確保所采用的配合比生產的成品能滿足相關砂漿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配合比設計應當滿足《預拌砂漿》(JG/T 230-2007)、《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13-2005)、JG/T 015-2009《SGF粉刷石膏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和《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JGJ98-2000)規定,并根據砂漿的用途、強度等級、稠度、凝結時間指標、原材料性能等通過試驗確定。 第二十九條 應建立砂漿配合比匯總表。 砂漿配合比匯總表是指確定某一等級的砂漿產品配方時試驗室的各種試驗數據的匯總表,具體應包括各原材料的名稱、來源、品種等級、批號、用量以及該配合比下產品的各項性能指標。它不但應包含符合產品性能要求的試驗數據,也應包含未達到產品性能要求的試驗數據。通過匯總表中的數據,應能夠確定生產該等級砂漿產品的配合比范圍。 第三十條 當砂漿的組成材料發生重大變化時,或當需要使用新材料生產預拌砂漿時,配合比必須經過試驗室試驗重新確定。 第三十一條 生產實際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匯總表范圍,當生產配合比匯總表中未曾出現的產品時,必須經過試驗確定配合比,并將其納入配合比匯總表。 第三十二條 選定的生產配合比,應編號管理,定期考核執行效果。同一編號的配合比,對比廠內取樣和施工現場(或其他場所)取樣砂漿的各項性能指標,定期(每季或每月)進行統計分析,控制砂漿質量。統計分析的資料必須送資料室列冊存檔。 第三十三條 試驗室主任審查配合比執行效果和考核統計分析資料,并根據情況停止使用質量差和效果差的配合比,以確保砂漿各項指標合格。 第三十四條 生產使用的配合比必須經試驗室主任簽字確認。 第六章 預拌砂漿生產過程質量管理 第三十五條 試驗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重要質量控制方案,經總工程師或管理者代表批準后執行。試驗室負責監督、檢查上述方案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 預拌砂漿的生產過程控制應采用電腦程序控制,計量應采用電子計量秤,并定期對計量秤進行校準。 第三十七條 濕拌砂漿生產企業至少應當有2臺帶自卸和攪拌裝置的濕拌砂漿專用運輸車輛。 第三十八條 濕拌砂漿生產企業應配備攪拌機、運輸車清洗系統及廢水處理系統。 第三十九條 烘砂過程的質量控制,烘干后砂的含水率應小于1%,干砂的含水率測定每班不應少于1次,當含水率有顯著變化時,應增加測定次數。 第四十條 砂的篩分應采用分級篩分,按不同粒徑等級分別儲存在筒倉內,并確保顆粒均勻。 第四十一條 為保證預拌砂漿質量,配料崗位應根據試驗室下達的配方通知單要求進行配料。配料要嚴格、計量要準確、操作要精心,力求配料均勻、穩定。添加劑的摻入必須均勻、準確。 第四十二條 各種原材料的計量均應按質量計,計量允許偏差不應大于表4規定的范圍;計量設備應具有法定計量部門簽發的有效合格證。 表4 干混砂漿原材料計量允許偏差
第四十三條 預拌砂漿應采用機械強制攪拌混合,攪拌時間和混合攪拌設備要滿足生產不同品種預拌砂漿要求。 第四十四條 不同品種、強度等級的預拌砂漿應按生產計劃組織生產;生產品種更換時,混合及輸送設備必須清理干凈;原材料和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配合比。 第四十五條 預拌砂漿散裝庫應有明顯標識,預拌砂漿必須送入試驗室指定的庫內。特種預拌砂漿必須采用專用庫貯存。 第四十六條 預拌砂漿的生產過程環節必須詳細記錄并保留各原始記錄。具體包括: (一)各原材料的進廠記錄,包括材料的品種、批號、批量、進廠時間、供應商、生產商等信息。 (二)各原料庫的入庫記錄。 (三)烘砂過程控制記錄。 (四)計量、攪拌控制記錄。包括使用的原料庫號、數量,攪拌時間以及攪拌時各設備的工作狀態、參數等。 (五)包裝過程控制記錄。 (六)包裝質量抽查記錄。 (七)各種通知單。包括原料入庫通知單、配方通知單、成品包裝通知單、產品出廠通知單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按照附表1的要求設立關鍵質量控制點和檢驗項目。 第七章 出廠預拌砂漿質量和驗收管理 第四十八條 生產部依據試驗室的《產品出廠通知單》,按指定的批號、品種、強度等級、數量、生產日期發貨,并做好發貨記錄。 第四十九條 試驗室填寫產品質保書、出廠檢測報告和產品使用說明書,與貨同行。 第五十條 決定預拌砂漿出廠的權力屬于試驗室。試驗室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預拌砂漿出廠的管理等有關事宜。出廠預拌砂漿質量必須按相關的預拌砂漿標準嚴格檢驗和控制,經確認預拌砂漿各項質量指標及包裝質量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具預拌砂漿出廠通知單。各有關部門必須密切配合,確保出廠預拌砂漿質量合格率100%,努力提高預拌砂漿均勻性、穩定性。 第五十一條 普通干混砂漿貯存期不得超過3個月,超過3個月的普通干混砂漿,試驗室應發出停止該批砂漿出廠通知,并現場標識,經重新取樣檢驗,確認符合標準規定后方能重新簽發預拌砂漿出廠通知單。 第五十二條 出廠預拌砂漿必須按產品標準取代表性樣品進行檢驗并留樣封存,封存日期按相關產品標準規定。出廠預拌砂漿編號的噸數,應嚴格執行產品標準,禁止超噸位包裝。 第五十三條 砂漿生產企業在下列情況下,必須按照相關砂漿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型式檢驗。 (一)新產品投產或產品定型鑒定時; (二)正常生產時,每一年進行二次; (三)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產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四)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五)停產六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六)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第五十四條 出廠預拌砂漿質量交貨與驗收必須嚴格執行各相關產品標準。 第五十五條 企業應積極做好售后服務,建立和堅持訪問用戶制度。企業每年至少要信訪有代表性的用戶兩次,廣泛征詢對預拌砂漿質量、性能、包裝、運輸及執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見,建立用戶檔案,制定改進措施。 第八章 預拌砂漿的包裝與運輸管理 第五十六條 干混砂漿可以包裝或散裝。普通干混砂漿禁止采用紙袋包裝。采用砂漿包裝時,每包砂漿凈含量不得少于標志質量的98%,隨機抽取20包凈含量之和不得小于標志質量的總和。散裝應采用罐裝運輸。濕拌砂漿應采用專用運輸車輛。 第五十七條 干混砂漿的包裝袋或散裝罐上必須有清晰標志顯示產品的有關信息,標志內容包括:1)產品名稱;2)產品標記;3)商標;4)強度等級;5)加水量范圍;6)凈含量配比;7)生產日期;8)批號;9)生產單位、地址、電話;10)產品貯存期。 第五十八條 包裝或散裝干混砂漿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溫或受陽光直射。砂漿儲存應采用防雨、防潮措施,按不同品種、強度等級、編號分別堆放,嚴禁混堆混用。 第五十九條 企業要建立包裝質量抽查制度,每班每臺包裝機至少抽查20包,其包裝質量和標志必須符合標準要求,發現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處理。散裝預拌砂漿應出具與包裝預拌砂漿包裝標志內容相同的卡片。[Page] 第九章 預拌砂漿企業質量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為保障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辦法的實施,促進江都預拌砂漿行業的良好發展。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授權的第三方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每半年對預拌砂漿企業進行質量抽檢。 第六十一條 江都市散裝水泥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質量抽檢結果應及時進行通報。 第六十二條 對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的企業將取消江蘇省預拌砂漿備案登記的資格。 第六十三條 質量抽檢內容包括: 1.檢查預拌砂漿試驗室人員配備情況,主要從試驗人員數量、學歷、職稱以及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等幾個方面進行檢查; 2.檢查預拌砂漿檢驗與試驗儀器設備是否配備齊全,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是否建立相應的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3.檢查試驗室質量管理和檢驗制度是否健全,檢查內容參考第十二條; 4.檢查原材料質量的各種試驗、檢驗方法是否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原材料檢驗原始記錄和分類臺帳是否齊全; 5.檢查預拌砂漿生產過程是否建立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在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設置關鍵質量控制點和檢驗項目,是否在生產過程環節中做好詳細記錄; 6.檢查砂漿企業出廠檢驗、交付及貯存是否執行相關產品標準及管理要求; 7.檢查預拌砂漿的包裝與運輸是否符合相關管理要求; 8.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業行業標準—預拌砂漿》(JG/230―2007)、《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13-2005)、JG/T 015-2009《SGF粉刷石膏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的技術要求,對預拌砂漿出廠產品進行抽檢,主要檢查項目見表2。 表2 預拌砂漿產品抽檢項目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2009年9月8日江都市推廣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江都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江散領字[2009]2號同時廢止。 附表1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控制項目表
*氯離子可以委托第三方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附表1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控制項目表(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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