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中衛市商品混凝土推廣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廣應用商品混凝土,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減少環境污染,降低城市噪音,維護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建設(開發)、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中衛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送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條 凡在中衛市區范圍內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開發)、施工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中衛市推廣應用商品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準備案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資質初審,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批準,取得暫定資質等級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生產活動。
第六條 生產企業在取得暫定資質等級證書一年后,具備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及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實驗手段,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報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準后,即可轉為正式等級。
第七條 建筑企業附屬的混凝土生產廠(站),凡將混凝土作為商品銷售的(包括自用),均應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否則不得對外銷售混凝土。
第八條 生產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資質年檢由生產企業申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九條 生產企業必須按照批準的資質等級從事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市場信譽好、質量穩定,具備生產高一等級混凝土技術條件的生產企業,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后,方可進行高一等級混凝土的生產。
第十條 生產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一個月內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一)分立或合并;
(二)歇業或宣告破產等終止業務;
(三)變更名稱、經濟性質;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
第十一條 凡在市區內建設的以下工程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所有框架、人防混凝土工程;
(二)位于城市主要街道兩邊的所有現澆混凝土工程;
(三)內含50立方米以上混凝土的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工程;
(四)設計強度等級為c30以上的混凝土工程。
凡在市區內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竣工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原則上不予驗收備案。
第十二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生產企業生產能力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專用車輛不能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十三條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供需雙方應簽訂《中衛市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后,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建筑質量安全管理部門應憑《商品混凝土供貨單》核驗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在生產和使用商品混凝土時,應當執行國家、自治區現行的有關法規、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生產前應將采購、使用合格原材料、混凝土外加劑樣品送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未按規定取樣送試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應接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對其生產、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監督檢查,其內容包括:
(一)生產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產品范圍;
(二)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
(三)混凝土生產技術資料;
(四)施工質量。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實行生產、運輸、現場供應配套服務,使用單位應做好混凝土澆筑前的準備工作,確保每車混凝土在送到現場后的40分鐘內完成入模。因現場準備條件不足而延誤澆筑造成的混凝土損失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必須配備與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實驗室,對混凝土強度分批進行測定,并應對每一個統計周期內的相同等級和齡期的混凝土進行統計分析,以確定企業的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尚未建立實驗室和實驗室未經審定的生產企業,必須到自治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辦理委托實驗,并簽訂技術服務合同。被委托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除應負責生產企業的原材料混凝土強度等檢驗外,還應針對生產企業的具體情況做混凝土配合比系統實驗,并對商品混凝土的出廠和交貨及時進行檢驗,確保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 生產企業對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質量和攪拌、運輸泵送等過程中的混凝土質量負責,在單位工程混凝土澆筑完成后,生產企業應向使用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使用單位應對整個澆筑過程及澆筑后的混凝土質量進行控制和負責。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資質審批手續或越級生產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限期補辦或改正,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建議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或注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一條 偽造、涂改、轉讓、出賣、出租資質等級證書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予以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所得,建議發證機關注銷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未按國家、區、市有關技術質量標準和規定生產,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情節嚴重的,建議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注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三條 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征收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管理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購買不符合資質等級生產企業生產的混凝土;
(二)擅自在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二十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數據、情節嚴重的,建議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注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中寧、海原兩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 發布日期:2009年11月17日 實施日期:2009年11月17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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