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關于加快全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意見
為了全面貫徹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根據《青海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和原省建設廳、省經委等六部門轉發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關于限期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精神,現就加快青海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的意義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是近年來隨著建筑業技術進步和文明施工要求發展起來的新型環保建筑材料,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是工業化發達國家走過的共同道路。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有利于資源節約,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實現清潔生產的內容之一,是實現水泥散裝化的重要途徑;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有利于減輕環境負荷,促進生態平衡,是提高工程質量、促進文明施工的有效手段;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有利于充分利用工業廢棄物,是實施可持續發展和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舉措;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有利于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是促進施工機械化程度的提高、減輕勞動強度、提高施工效率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二、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目標,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把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作為發展散裝水泥、提高工程質量、實施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抓手;以政策為導向,科技為動力,城市為重點,散裝化為方向,干濕并舉,拓展特種砂漿使用范圍,實行多部門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全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
工作目標:
——形成適量的生產規模。到2010年—2012年,建成覆蓋西寧建成區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2010年—2012年建成覆蓋格爾木和德令哈市區及西寧市轄三縣、甘河園區和海東部分縣城的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以滿足這些地區建設市場日益增長的需要;進一步規范預拌混凝土生產應用。
——基本實現禁止城市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西寧市在繼續做好禁止在城市城區內攪拌混凝土工作的同時,應盡快制定在西寧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時間和劃定“禁現”范圍。 西寧市轄三縣、格爾木市、德令哈市從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城區內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2010年制定相關行動方案。
——逐步完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管理規定。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生產和使用單位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
——交通、能源、水利等重點建設工程以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具備條件的項目,應當積極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三、采取綜合措施推進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
(一)鼓勵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中使用部分粉煤灰、廢渣等工業廢棄物作為原料,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干法窯生產的散裝水泥,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凡利用粉煤灰等工業廢棄物達到30%以上的生產企業,可向省經委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向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明確提出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并將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所產生的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造價,將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有關資料納入竣工驗收備案文件檔案。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對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進行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設計。
(四)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準,確保采購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質量和施工質量。
(五)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規定范圍內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監督,對應當使用而未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必須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或者提請建設單位改正。
(六)招標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必須將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并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價格納入標底。
(七)從2010年起,凡申報省級以上(含省級)優質工程的建設項目,應率先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包括濕拌和干拌砂漿),對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項目,在評優時優先考慮;創建文明工地的工程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并納入創建考核目標進行管理。
(八)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做好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使用等各環節的的統計工作。要及時采集、發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價格信息。
(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推廣應用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未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將通報批評,責令其限期改正。
四、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協調配合
各地區要加強對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工作納入工作日程,采取有效措施鼓勵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發改委、經委、財政、交通、水利、環保、質監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推進此項工作。
(一)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要認真做好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使用計劃,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加強對生產、運輸、使用環節的協調服務,積極做好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宣傳工作。
(二)新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布點要符合城市規劃、土地政策和環保要求,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執行國家和青海省相關的技術、環保要求,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技術規程,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測與監督管理等方面嚴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確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質量。
(三)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運輸車、泵車等特種車輛在市區通行的措施。各級公安、交通部門要加強對車輛運輸裝載行為的監管,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四)質量技術部門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和計量的監督管理。
(五)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現場的監督檢查,確保現場噪聲、粉塵、廢水排放達標。
(六)預拌混泥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從事預拌砂漿的生產企業要配備必要的儲存、運輸設備。預拌砂漿(指普通砂漿)散裝發放能力應當達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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