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縣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1、應對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的生產及使用進行質量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狀況;
(二)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產品質量進行抽檢;對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試驗室進行監督檢查;對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實體質量進行抽檢等;
(三)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四)督促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每月及時上報統計報表;
(五)受理預拌混凝土質量投訴工作。
2、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可行使以下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質量管理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以及相關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對有證據表明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弄虛作假、管理混亂或存在質量事故隱患的,對其技術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質量事故隱患。
3、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原則上應就近采購。特殊情況需要外埠進安吉企業生產供應的,生產企業須登記備案。
4、檢查發現企業試驗室的試驗能力達不到要求的,必須立即責令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內不得進行相應檢測項目的檢測,有關檢測必須委托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5、施工單位未對進場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進行驗收,未對進場預拌混凝土見證取樣送檢或者未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澆筑、振搗和養護,使用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產品,造成混凝土及相關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6、因監理、建設單位未履行職責影響混凝土質量或造成相關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7、不得招攬、指定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供應業務,不得干預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
8、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