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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濱州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濱州市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監理、施工和生產單位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結合濱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使用和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出廠檢驗是指在預拌混凝土出廠前對其質量進行的檢驗。

  本規定所稱交貨檢驗是指在交貨地點對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的檢驗。

  本規定所稱混凝土的運送時間是指從混凝土由攪拌機卸入運輸車開始至該運輸車開始卸料為止。

  第四條 濱州市建設局是全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濱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現場自拌混凝土質量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企業管理

  第五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依法取得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資質證書,按時到注冊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取得《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證書》,方可根據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組織生產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六條 每年一月份,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注冊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本年度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填寫《濱州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登記表》,并提供下列資料(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1、企業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

  2、企業法人、技術及質量管理人員資料。

  3、企業主要生產設備、運輸設備資料。

  4、企業專項試驗室質量管理和設備資料。

  5、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及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

  6、企業上年度生產質量統計報表。

  7、企業生產用各類材料的自檢和外檢報告結果統計表。

  8、技術人員培訓情況報表及證書原件復印件。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質量監督登記表和提供的資料后,根據企業的生產條件和質量管理情況,結合上年度企業生產質量情況在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核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簽發《濱州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證書》,列入質量監督范圍。對不符合的企業,責令其改正。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和完善預拌混凝土生產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并切實抓好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的落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組織生產,向混凝土使用單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產品,并對其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接受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混凝土專項試驗室,試驗室應遵守國家、部門和地區頒發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按核定的檢驗能力承擔本企業內部試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僅限于本企業內部對產品質量的控制,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法定依據)。應編制質量手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確保試驗工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應由生產企業自行采購,設計、建設(監理)、施工單位不得指定材料生產廠家、供應商(當對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時,可由供方、需方共同研究確定)。所有原材料在使用前,應當根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按批進行自檢或送交具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并作好驗收記錄,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定期對混凝土強度及其它性能進行統計分析,指導生產,控制混凝土質量;應建立生產設備保養、維修制度,保證正常生產。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和繼續再教育。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生產、檢驗使用的設備、器具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定。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合理配備運輸車輛和泵車,控制發車間隔,合理布置泵車位置,并應根據氣溫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入泵時間,確保混凝土的施工質量。

  第三章 生產與運輸

  第十五條 生產用水泥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符合 GB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第十六條 生產用集料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符合JGJ52 或 JGJ53 及其他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在使用海砂或對集料中氯離子含量有懷疑或有氯離子含量要求時,應按批檢驗氯離子含量。

  第十七條 拌制混凝土用水應符合 JGJ63 規定。混凝土攪拌及運輸設備的沖洗水在經過試驗證明對混凝土及鋼筋性能無有害影響時方可作為混凝土部分拌合用水使用。

  第十八條 外加劑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符合 GB 8076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第十九條 礦物摻合料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復驗,其摻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通過試驗確定。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根據合同要求由具有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按JGJ55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設計的配合比配制出的混凝土質量必須滿足強度、坍落度、耐久性和其它性能的要求。

  當需方對混凝土其它性能有要求時,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試驗,無相應標準時應按合同規定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標準及合同要求。

  第二十一條 各種材料必須分倉(或分區)貯存,并應有明顯的標識。同時注意防止受潮、污染、混雜或其質量發生變化。

  第二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機應采用符合 GB/T 9142

  標準規定的固定式攪拌機。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計量設備應能連續計量不同配合比混凝土的各種材料,并應具有實際計量結果逐盤記錄和貯存功能。各種原材料的計量均應按重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的計量可按體積計。原材料的計量允許偏差不應超過相關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在生產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攪拌站機房宜為封閉的建筑,所有粉料的運輸及稱量工序均應在密封狀態下進行,并應有收塵裝置。砂石料場宜采取防止揚塵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符合 JG/T 5094標準的規定。并且在運送時應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不應產生分層離析現象。

  第二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在裝料前應將筒內積水排盡。當需要在卸料前摻入外加劑時,外加劑摻入后攪拌運輸車應快速進行攪拌,攪拌的時間應由試驗確定。嚴禁向運輸車內的混凝土任意加水。運送時間應滿足合同規定,當合同未作規定時,采用攪拌運輸車運送的混凝土,宜在1.5 h 內卸料。當最高氣溫低于 25℃時.運送時間可延長 0.5 h 。如需延長運送時間,則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并應通過試驗驗證。

  預拌混凝土的運送頻率,應能保證混凝土施工的連續性。運輸車在運送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避免遺灑。

  第二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嚴格控制生產用水的排放。同時應設置專門的運輸車沖洗設施,運輸車出廠前應將車外壁及料斗壁上的混凝土殘漿清理干凈。

  第二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供貨量以體積計,以m3為計算單位。預拌混凝土體積的計算,應由混凝土拌合物表觀密度除運輸車實際裝載量求得。[Page]

  注 :一臺運輸車實際裝載量可由用于該車混凝土中全部材料的重量和求得或由卸料前后運輸車的重量差求得。預拌混凝土供貨量應以運輸車的發貨總量計算。如需要以工程實際量(不扣除混凝土結構中鋼筋所占體積)進行復核時,其誤差應不超過士 2%。

  第四章 驗收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做好產品出廠檢驗工作。用于出廠檢驗的混凝土應按照(GB/T14902)《預拌混凝土》規定的取樣批量進行留樣、制作、養護和檢驗。嚴格記錄混凝土坍落度并在強度試件表面應予以清晰標識并逐一登記在冊,試件編號應連續,不得出現缺號、重號以及無標識的試件。28d 齡期后,應及時將強度檢驗報告提供給施工單位。

  用于出廠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攪拌地點采取,用于交貨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交貨地點采取。交貨檢驗混凝土試樣的采取及坍落度試驗應在混凝土運到交貨地點時開始算起 20min 內完成,試件的制作應在 40 min 內完成。交貨檢驗的試樣應隨機從同一運輸車中抽取,混凝土試樣應在卸料過程中卸料量的 1/4至 3/4之間采取。

  第三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使用單位提供符合國家質量驗收標準的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資料。

  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應包括合格證編號、合同編號、工程名稱、供貨時間、澆筑部位、供貨量、該批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品種、規格以及檢驗報告編號、留置試件編號等內容。

  預拌混凝土使用說明書應明確告知、提請施工單位在使用預拌混凝土時應注意澆注、振搗、養護影響碳化深度和混凝土性能的關系。《使用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其內容包括供應的該批預拌混凝土性能特點、混凝土澆筑、養護、拆模的要求,交貨驗收混凝土試件留置和養護的要求等。

  質量保證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泥質量證明文件及復驗報告。

  (二)集料質量證明文件及復驗報告。

  (三)礦物摻合料和外加劑質量證明文件及復驗報告。

  (四)水泥、集料等放射性指標限量檢驗報告。

  (五)混凝土配合比報告及配合比調整通知單。

  (六)混凝土坍落度、含氣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觀密度檢驗報告。

  (七)混凝土抗壓或抗折強度檢驗報告。

  (八)混凝土抗滲性能檢驗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判定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和物質量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強度以三方(或四方)見證取樣送檢的試塊強度為依據;其它質量指標的判定由供需雙方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會同建設單位和生產單位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建設、監理及生產單位應當在預拌混凝土質量交貨驗收記錄上會簽。驗收內容包括:

  (一)確認預拌混凝土類別、數量。

  (二)查驗預拌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超過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的,應當退貨。

  (三)測定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時,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時,應征得建設(監理)單位同意后,通知生產企業調整。

  (四)目測預拌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驗收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監理)單位和生產單位的見證下,根據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見證取樣送檢,每次取樣必須按規范要求留置標準養護試件和同條件養護試件。分別用于檢驗混凝土的強度和結構實體檢驗,取樣記錄由三方(或四方)共同會簽。用于強度評定的標準養護試件,應在共同認可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檢測機構進行標準養護。混凝土拌和物的其它檢驗項目按合同約定進行。 不得在施工現場建立的養護室進行養護。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的預拌混凝土使用說明書及規范要求進行施工、養護,以保證混凝土構件的質量。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如對進場的混凝土澆注和養護有特殊要求的,應對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交底,施工、監理單位應做好交底記錄存檔,并按照交底要求組織施工。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以隨意加水等辦法來改變進場預拌混凝土的配合比或坍落度。嚴禁進行二次運轉、嚴禁二次攪拌、嚴禁將超過初凝時間的混凝土用于工程。澆筑柱和墻體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凝土產生離析及浮漿。對板面出現的浮漿,禁止采用撒干料方式處理,可采用真空吸水或其他吸水方法處理。混凝土表面開始收漿時,應進行二次抹面。

  第五章 質量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混凝土生產及運輸(含泵送)質量負責,因預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質量事故或他人財產損害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將予以通報,并提請資質審批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不予年審。因預拌混凝土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人員、設備、管理不能滿足預拌混凝土生產要求的。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

  (三)未按照規范要求的批次對原材料進行檢測的;

  (四)未按照配合比進行生產,偷工減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禁止行為。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的澆筑、振搗和養護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未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驗收、取樣送檢(標養)或者未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澆筑、振搗和養護,使用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產品等行為,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因監理的失職造成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在每月 10號之前,向質量監督機構上報上一個月的《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統計表》。

  第四十條 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標準、規范對預拌混凝土施工、養護、檢測的全過程進行監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加以糾正;對工程質量缺陷應及時做出處理指令,保證工程質量滿足設計要求。

  第四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無資質、無質量監督證書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十二條 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對預拌混凝土質量有異議時,應及時告知生產企業,也可抽查生產企業配合比及生產記錄、設備計量檢驗記錄和抽樣檢測,生產企業應予以配合,并說明。如發現可能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應及時上報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使

  用進行質量監督檢查。主要檢查內容包括:

  (一)檢查預拌混凝土企業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的運行狀況;

  (二)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產品質量進行抽檢,定期監督檢查每年度不少于2次;

  (三)對工程所用混凝土進行實體質量抽檢;

  (四)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有證據表明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弄虛作假、管理混亂或存在質量事故隱患的,對其技術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六)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質量事故隱患;依法查處預拌混凝土生產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監督機構對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整改要求及處理情況應做出記錄,并由參加檢查的監督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企業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人員應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將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檢查結果發文通報并在網上公示。

  第四十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改正,并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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