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發展低碳經濟,推進建筑節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530號令)、《湖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湖北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省政府281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和與此相關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工程質量監督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亦稱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分,在生產企業、單位、組織經計量,按一定比例拌制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是指在生產企業、單位、組織生產用于建筑施工的各種砂漿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全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政管理部門(散裝水泥辦公室、武漢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實施具體日常管理。
第二章 部門管理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政策法規;
2、負責制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展規劃并具體組織實施;
3、負責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及使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4、負責按管理權限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資質初審和日常管理;負責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進行認定和備案管理;制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運輸、使用等過程中的有關標準、規定、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5、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統計和行業信息發布工作;
6、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宣傳及從業人員的職能培訓等;
7、負責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行政執法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禁止在城市城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規定,依據本地區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展規劃,確定本地區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區域范圍和實施時間。
第七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在工程設計、圖紙審查、工程造價、項目招標、工程監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項工作中,都必須要有當地規定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使用計劃和工作要求,達不到要求的建設工程,上述各項工作管理程序,不得辦理行政審批手續和出具圖審報告。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指導價格,由省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管理部門及各地區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并定期發布。施工單位應按其發布的指導價格編制投標書并按指導價格進行結算。
第九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持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供貨合同經當地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部門審核,方可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三章 生產、運輸、使用管理
第十條 各地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置,要符合全省及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本地區城市建設、土地政策、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等要求,合理利用資源,防止無序競爭和資源浪費。[Page]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立時,需先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政管理部門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進行資質初審,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政管理部門及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備案或審核批準,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在批準的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擴建、改建、遷址、設立分站同樣要按規定報批。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設立時,應向當地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混凝土質量控制》、《預拌混凝土》等國家標準和相關規范進行生產管理,保證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在質量檢驗、標準化管理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和規定,保證預拌砂漿的質量。
第十三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施工單位,要做到建設工程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沖洗設施,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運輸、使用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四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因道路交通原因及施工現場狹窄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運輸車輛不能到達現場的,或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應先報當地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將批準文件在施工現場告示于眾。
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攪拌車、混凝土泵車、預拌砂漿運輸車、散裝水泥專用設備運輸車需要辦理道路通行證明時,各地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協調公安、交通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上述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無滲漏和無道路沿途拋灑記錄,防止污染環境,并接受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按時向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政管理部門報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銷售量、散裝水泥使用量等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使用者應接受本地區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其生產、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科學技術研究,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現代化管理方式生產高性能、環保型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鼓勵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利用粉煤灰、礦粉、建筑廢棄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等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對在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利用各種形式開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政策、標準規范、技術知識的宣傳。組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和法律法規的培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政管理部門要公開辦事程序,規范辦事行為。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要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文明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影響惡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及在施工現場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現場攪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和袋裝水泥用量每噸10元予以處罰,但最高罰款不超過3萬元;
對生產、銷售、使用質量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企業或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以及超越資質等級生產、銷售、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企業,由其所在地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受處罰了的單位,一年內不得評先表優,并登不良行為榜公示。
第二十一條 以上行政處罰,應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可按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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