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威海市亂倒建筑垃圾最高罰五萬
自6月起,威海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產生、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活動有了明確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日前,威海市政府出臺了《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根據《辦法》規定,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在施工時應當遵守設置硬質圍擋、采取防塵措施、不得污染路面等規定,否則將被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處置妥當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和給予警告外,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施工單位可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可被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同時,《辦法》對土石方工程的施工許可手續、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及綜合利用、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其他垃圾、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等行為做了明確規定。《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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