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對混凝土等建筑的相關規定
近日,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頒布,其中第二十三條內容如下:
第二十三條 建筑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筑物及構筑物采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產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
國家鼓勵利用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生產建筑材料,鼓勵使用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禁止損毀耕地燒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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