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紹興市散裝水泥發展的應用條例
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5]205號),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精神,現將紹興市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要求公告如下:
一、規定和要求
1.紹興市人民政府69號令《紹興市區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紹興市經貿委、公安局、建管局、交通局、質監局、環保局聯合印發的《紹興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實施意見》(紹市經貿[2008]240號),已規定紹興市區(包括越城區、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2.《條例》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點建設工程以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
建設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漿的,應當使用散裝普通干混砂漿。
3.《條例》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裝置。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行駛記錄裝置的正常運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行駛記錄裝置安裝、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駕駛人免費進行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使用經過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的駕駛人駕駛專用車輛。專用車輛駕駛人應當參加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產能力。
4.《條例》第二十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包括塑編袋、紙袋、復合袋等)水泥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預繳專項資金。
二、行政許可
《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進行現場攪拌:
1.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2.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和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有效供應的;
3.施工現場三十公里范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4.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5.建設工程砂漿使用總量一百噸以下的。
根據紹市審批管辦發[2010]20號文件精神,“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行政許可”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在經貿委窗口辦理。
三、行政處罰
(一)《條例》授權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1.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的;
2.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點建設工程以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使用袋裝水泥的;
3.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普通干混砂漿的建設工程使用袋裝普通干混砂漿的;
4.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專用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未經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的駕駛人駕駛專用車輛的;
5.違反《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未經批準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
6.違反《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繳納專項資金的。
(二)《條例》授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專用車輛未按規定安裝或者正常使用行駛記錄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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