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頒布《廈門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通知
廈府〔1999〕綜02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廈門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頒布,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廈門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在工程建設中全面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改善城市環境,加強文明施工管理,根據《廈門市建筑條 例》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轄區內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是指專門供應建設工程使用混凝土的預拌混凝土企業。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廈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區管理權限范圍內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規劃、工商、公安交通、環境保護、技術監督、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布點方案由市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散裝水泥辦公室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規模、預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區域道路交通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進行編制。
第七條 籌建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或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廠),必須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㈠設立申請書;
㈡可行性研究報告;
㈢預拌混凝土攪拌站選址意見;
㈣市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市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籌建的決定。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市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等級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核定的資質等級的經營范圍組織生產供應預拌混凝土,不得越級供應。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保證混凝土成品的質量,并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必須使用散裝水泥。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袋裝水泥的,應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批準,并按國務院1997年批復的《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意見》的規定和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以下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Page]
㈠開元區、思明區、湖里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㈡杏林區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
㈢海滄臺商投資區和同安區城區規劃區內的混凝土使用總量3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5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
㈣集美區集美學村內所有建設工程,集美北部新區內的混凝土使用總量300立方米以上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超過50立方米的建設工程。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和其他必要條 件。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必須共同做好驗收記錄,并按國家標準GB14902-94《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現場制作試塊,作為結構混凝土強度評定依據。試塊制作數量:每拌制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1組;但一次澆注量1000立方米以上相同配合比混凝土時,每200立方米不少于1組。每工作班組不少于1組。
違反前款規定,不按規定制作試塊的,工程不予驗收。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不得向不具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計價辦法由市主管部門編制。預拌混凝土的價格信息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月公布。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單位應參照執行,不得隨意提價或相互壓價。
屬于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必須按預拌混凝土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決算。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的通行,應遵守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公安交通部門為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的通行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的規定。預拌混凝土運輸車應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禁止隨地沖洗運輸車。
第十九條 因道路狹窄等原因,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等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建筑業企業應向市或區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使用散裝水泥,如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使用散裝水泥的,應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使用袋裝水泥,但必須按國務院1997年批復的《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意見》的規定和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規定。
第二十條 廈門市城市建設監察支隊受市主管部門的委托,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及現場攪拌混凝土使用散裝水泥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規定,由市主管部門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廈門市建筑條 例》等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廈門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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