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建設工程項目申請現場攪拌混凝土許可辦理程序
(一)辦理依據
1.《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1997〕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粵府〔2000〕34號修訂)
2.《廣州市建筑條例》(廣州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于1997年1月29日制定,公告第71號)
3.《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6號)
(二)許可范圍
1.本市(不含番禺、花都、蘿崗、南沙區和增城、從化市)建設工程項目(包括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工程)
2.中央、部隊、外省和省內其它城市在本市辦理有關施工手續的建設工程項目
(三)應提交的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份數 材料形式 備注
1 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申請表 1 原件 該表從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網站下載,也可從辦事窗口領取
2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1 復印件 現場勘察時核對原件
3 施工單位蓋章的場地示意圖 1 復印件 同上
(四)審批內容
1、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2、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三十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3、使用特種類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五)應發給的證明文件
廣州市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批準書
(六)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現場勘察日起)
(七)辦理機構:廣州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業務管理科
聯系電話:62602980、62602981
(八)收費標準: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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