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市城區及各縣城區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中關于“從使用環節入手,進一步加大散裝水泥推廣力度”的要求,根據國家商務部等六部(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和《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第162號省長令)有關規定,現就眉山城區及各縣城區(規劃建設用地區域)限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是提高散裝水泥使用量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提高建筑施工現代化水平、實現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眉山城區及各縣城區特別是評為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衛生城市、園林城市、文明城市的城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分期分批開展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工作(家裝等小型施工現場除外)。從2011年7月1日起禁止在眉山城區施工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其它縣城區從2012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重點集鎮由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提出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的具體時間表,并報市規劃和建設局備案。
三、各區縣要根據上述時間表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及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管理辦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預拌砂漿生產和物流配送企業發展,嚴把市場準入關,確保預拌砂漿產品質量,保證建筑工程預拌砂漿的供應,避免盲目投資造成的資源浪費。
四、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組織管理工作。
五、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布點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土地政策和環保要求,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地方相關的技術、環保要求,制定相應的應用技術規程,建立完善質量的控制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測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產品質量。
六、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干拌砂漿生產企業,要配置必要的儲存、運輸設施,干拌砂漿產品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施工單位要將使用預拌砂漿作為綠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內容。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加強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的管理辦法,共同做好監管工作。
七、鼓勵企業在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國家在資源綜合利用方面優惠政策的宣傳、引導工作。
八、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預拌砂漿車輛在市區通行的措施。各級交通、公安部門要加強對車輛運輸裝載行為的監管,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以便于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應用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與質檢部門等切密配合,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建設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做好各項協調服務工作。
十一、建設項目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施工場地揚塵不達標的,由縣級以上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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