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汕頭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將于3月1日施行
近日,汕頭市蔡宗澤市長簽發第113號政府令,公布了新修訂的《汕頭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該《規定》將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規定》是在總結原《汕頭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汕府令第82號)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廣東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粵府令第12號)等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修訂而成的,主要對市區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范圍和工程類型、可申請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的情形和程序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進行修改。
該《規定》的實施,有利于建立法制統一的執法環境,將對汕頭市在加強商品混凝土管理,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改善城市,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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