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關于在忠縣建設領域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補充通知/
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在全縣建設領域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補充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隨著城市建設步伐加快,忠縣縣城區和鄉鎮建設規模不斷擴大,縣城區及部分重點鄉鎮商品房開發量較大且高樓層建筑逐步增多,對建筑質量安全管理要求越來越高,特別是拔山鎮藍湖新城4號住宅樓房屋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忠縣建筑質量安全隱患。自2007年7月1日起,縣城范圍內已經試行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對保障縣城區建筑質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為加強全縣建筑質量安全管理,吸取拔山鎮藍湖新城4號樓質量安全事件的教訓,確保全縣建筑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商務部、建設部、公安部、交通部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重慶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渝府令177號)、《重慶市建設委員會關于發布<重慶市建設領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術通告>(第五號)的通知》(渝建發〔2009〕68號)、《重慶市商業委員會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渝商委發〔2009〕135號)精神,決定在全縣建設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違規現場攪拌行為。在忠府辦發〔2009〕70號文件基礎上,根據2009年11月12日縣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精神,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明確適用范圍
縣城規劃區內新開工的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政府投資類和BT模式項目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滿足運輸條件的鄉鎮規劃區內新開工的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政府投資類和BT模式項目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二、嚴格企業準入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按規定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定期接受有關部門指導和檢查。未經縣建委等相關部門核查、縣政府審批同意,任何部門、單位、企業或個人不得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業務,不得自備自租設施在城區和施工作業現場攪拌混凝土。在條件具備和符合規劃的情況下,積極培育新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三、加強監督管理
(一)縣建委、縣質監局要密切配合,負責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縣質檢部門要把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納入建筑質量現場監管范圍,保證工程質量。
(二)縣商委、縣建委、縣物價局等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定價進行監督。因原材料價格調整需對預拌混凝土價格進行調整的,按照價格調整的有關程序辦理,并報相關部門備案,必要時進行價格認證。
(三)加強對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工程項目監管。各建設單位、建筑企業等對按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要在投資計劃、編制預算、組織招標、設計和施工等環節中明確標注使用預拌混凝土,相關部門在項目審查、質量監督等環節應予嚴格把關。
(四)縣建委等部門要加強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環節的全程監督管理,嚴格督促施工企業使用預拌混凝土,并確保質量安全。
(五)縣建委要將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納入日常的執法檢查范圍,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要進行公示,并督促整改。
四、加大查處力度
由縣建委牽頭,縣環保局、縣質監局、縣公安局、縣商委、縣市政園林局等部門密切配合,根據本通知明確的適用范圍,針對目前建設領域混凝土使用不規范行為,采取部門聯動等多種方式加大查處力度,確保預拌混凝土推廣使用落到實處。對檢查發現規劃區內施工企業現場攪拌混凝土行為的,根據《重慶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渝府令第177號)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其它事項
(一)本通知下發后,縣城規劃區內原已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但未動工建設的工程項目或已動工但施工進度未完成工程量50%以上的項目,要一律禁止現場攪拌,同時使用預拌混凝土。
(二)由縣建委牽頭,會同縣發改委、縣交委、縣水務局、縣移民局等部門,根據國家、重慶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本通知有關內容,由縣建委負責解釋。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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