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車等大型重型車屋前駛過 老房子被震傾斜
開發商的重型機械車在門前的路上行駛近兩個月,造成房屋損壞,路邊的4戶居民要求開發商賠償卻未能如愿,便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修復費、折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4戶居民獲賠1萬余元至2萬余元不等。
金先生的家在七寶鎮企路的西側。 2006年9、10月間,開發商為房產開發,使用包括履帶式機械車、土方車、推土車等在內的重型車輛出入開發小區,沿途路經鎮企路。因重型車輛的通行造成金先生家房屋受損,他告上法院索賠。金先生稱,2006年年底,開發商動用重達幾十噸的挖土機、推土機、土方車、混凝土車等大型機械,從鎮企路通行。因為開發商大型機械兩個月左右的通行,造成自家房屋嚴重受損,房屋墻體傾斜6.8‰、承重墻開裂和沉降、樓頂和陽臺漏水、天花板發霉與脫落、屋頂瓦片脫落、下水道完全受堵、井水發臭,但開發商不賠償損失。故訴至法院,提出開發商賠償房屋維修費,房屋折舊費,鑒定費等6萬余元,并要求開發商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元等訴請。
開發商辯稱,對鎮企路東側舊房改造開發手續完備,利用鎮企路進行車輛通行是正常的運輸行為。施工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并沒有受到公路管理部門或交警等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相反在此過程中遭到了幾戶沿路居民的阻撓。夜間在鎮企路上行駛大型車輛對沿路居民會造成一定聽覺、感覺上的不良影響,但這并不是惡意的行為。開發商認為,金先生房屋經過檢測,從檢測報告中可以看出房屋目前的損壞現象并不是一個因素造成的,其中有建筑的設計與材料的質量、使用年代的久遠與維修的不當等外來因素與正常損壞等幾大因素。金先生主張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經鑒定,金先生房屋為自建房,建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建成后又有部分改、搭建,構造連接施工處理不能滿足現有規范要求,長期使用中對房屋缺少維護。不過開發商在施工期間,重型施工車輛在鎮企路行駛對房屋還是造成了不利影響。
法院認為,金先生房屋受損,一為施工中重型車輛行駛帶來振動造成的影響,二為金先生房屋在鎮企路東側開發商施工的小區基礎施工影響范圍邊緣,三為金先生房屋自身建造年代較早、結構不同部分之間連接構造處理不當,長期使用中對房屋維修管理不善。盡管鎮企路系一條支路,可以通行車輛,但開發商在使用鎮企路通行時,使用了大量重型機械,又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確給金先生房屋造成了影響;承建小區的基礎施工也給金先生房屋造成一定影響,故應對房屋受損處進行相應的賠償。金先生獲賠維修費20813.12元和鑒定費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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