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無錫近階段“混凝土膨脹劑”質量監督檢查情況
關于混凝土膨脹劑使用問題,錫質監〔2004〕12號文明確指出:
1.設計單位應明確性能指標而不是指定特定型號及摻量;
2.采購單位應對膨脹劑質量負責,施工建設單位采購時應執行見證取樣制度,先檢后用,按批復驗。
3.混凝土企業應完善質量檢測制度,按規定進行配合比設計及生產計量控制。
經過前階段“膨脹劑質量專項檢查”,無錫市建設市場混凝土膨脹劑質量及使用行為有了明顯的改觀,但還是存在一些問題,如:大多數混凝土企業未建立檢測能力,在生產計量時采用手工計量;某些項目施工建設單位直接采購膨脹劑,參與混凝土配比設計,卻未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材料質量失控,影響混凝土質量。
10月21日,無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三科在開展現場監督檢測時,發現新區某項目施工單位與四家混凝土企業簽訂了混凝土供貨合同,并與某特種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了膨脹劑供貨合同,其中膨脹劑至今已經向上述四家混凝土企業供應了10批次,計約250噸,但開展見證取樣復驗檢測僅一次,檢測項目也僅檢測了“7天限制膨脹率”一項,違反了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目前無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正調查處理此案。
同時,無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再次強調:
1、 設計單位應明確摻膨脹劑性能指標而不是指定特定型號及摻量。
2、“甲供材料”采購單位應按材料見證取樣送檢要求進行膨脹劑質量檢測。
3、無錫全市混凝土企業應進一步規范摻膨脹劑混凝土質量控制行為,各企業應根據膨脹劑技術標準建立膨脹劑檢測能力,完善留樣制度,使用“甲供”材料時應檢查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報告,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
4、無錫全市混凝土企業應建立膨脹劑自動生產計量設施,最大程度限制人工計量行為,確保膨脹劑質量及使用行為在混凝土企業內部得到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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