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制定地方性法規 推進散裝水泥發展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全文詳見第2版)。條例將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對于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專訪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規處處長尹林。
記者:為什么制定地方性法規來推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
尹林: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意義重大。眾所周知,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節約能源和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人居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作業效率,改善勞動者作業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對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省政府規章的很多內容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三位一體”發展,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予以推動和規范。
一是原政府規章的調整范圍主要限于發展散裝水泥,對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缺乏相應規定。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需要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共同推進。
二是推動和開展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工作,目前缺乏必要的手段,需要設定行政許可,實行事前監管和事后處罰相結合。
三是全省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不統一,給行政管理工作特別是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全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比較健全,有92個市、縣、區設有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有相應的執法人員和執法能力,為提高執法效率,需要地方性法規授權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相應行政處罰權。
四是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結算等方面需進一步予以規范。
因此,根據我省發展和應用散裝水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總結規章實施經驗和借鑒兄弟省市立法的基礎上,有必要及時將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記者:條例從立項到頒布,用了不到兩年的時間,請簡要介紹一下其過程。
尹林:2008年初,條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二類法規項目。之后,省經貿委及其所屬散裝辦就該項目作了大量立法調研和前期準備工作,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2009年初,鑒于該條例立法條件已比較成熟,省人大常委會將其列入立法計劃一類法規項目,擬提交5月下旬召開的常委會初審。省政府法制辦根據立法計劃安排,及時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調研修改。4月22日,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草案。省人大財經委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和調研基礎上,提出條例草案的審議報告。5月下旬,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說明和審議報告進行了審議。
初審后,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印發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省人大代表、省有關部門和部分地方立法專家庫成員,并在地方立法網上公布,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同時,赴省內調研,聽取當地人大、政府、有關部門及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等方面意見,并就有關問題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
7月下旬,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條例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期間,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又作了修改。7月31日,條例順利審議通過。
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注重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兼顧和平衡各方利益,堅持從實際出發,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增強條例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記者:條例有哪些突破與創新之處,能否列數一二?
尹林:條例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和浙江實際,創新了體制機制,努力破解制約和阻礙我省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中的突出問題,著力推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三位一體”發展。
推進“三位一體”發展
促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三位一體”發展,是制定條例的主要目的。條例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破解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一是要求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以及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點建設工程和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散裝水泥。二是授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具體情況,決定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具體區域和起始日期。對“禁現”區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以及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具備條件的,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三是規定“禁現”建設工程必須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編制概算、預算,實行招標投標的還須將其列入招標文件。同時,實行事前監管和事后處罰相結合,對違反規定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四是運用經濟杠桿進行調節。規定“禁現”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達到85%以上,或者“禁現”區域外的建設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達到70%以上的,按散裝水泥使用比例退還預繳的專項資金;未達到前述最低標準的,預繳的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我省是水泥建材和建筑業大省,近年來,水泥、預拌混凝土行業發展迅猛,但因缺乏發展規劃的引導,產能過剩情況嚴重,有些地方預拌混凝土企業一哄而上,造成企業間相互壓價、惡性競爭,既影響產品質量,又浪費資源、破坡環境。同時,隨著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預拌砂漿企業將可能重蹈混凝土企業一哄而上、盲目投資的舊路。
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引導企業合理布局、理性投資、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省和設區的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勵競爭、有利環保的原則編制發展規劃,同時要求新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等生產項目應當符合規劃,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促進物流體系建設
物流體系的建設和發展直接關系到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我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配送,主要是自產、自運模式,現代物流體系尚未建立,物流成本高、專業化水平低。燃油稅改革前,我省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實行養路費減免優惠政策,每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全年分別減征養路費約1.8萬元和1.2萬元。養路費改稅后,每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每年要多支出費用13000-15000元。
為促進物流體系建設,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引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現代物流體系建設,發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會化、專業化水平。”“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沙漿專用車輛交通規費的繳納標準,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保障專用車輛交通安全
目前,我省已有散裝水泥專用車約4500輛、預拌混凝土專用車約6200輛以及少量預拌砂漿專用車。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在運輸過程中,重心很不穩定,一旦超速極易發生側翻事故。另外專用車輛經常在人口稠密的城市道路行駛與作業,安全行駛責任特別重大。多年以來,由于對專用車輛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專用車輛超速等違法行為引發的惡性交通事故頻頻發生,群眾反映強烈。
針對專用車輛的特點以及駕駛和作業的特殊要求,條例規定,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裝置。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對專用車輛駕駛人免費進行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培訓。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使用經過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的駕駛人駕駛專用車輛。同時,對未按規定安裝或者正常使用行使記錄裝置的,以及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經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的駕駛人的,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明確專項資金結算程序
根據國家規定,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后30天內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實踐中,建設單位因不符合退款要求、工程決算尚未作出、預繳或者結算退還資金少等種種原因,不按規定及時辦理結算手續,有的甚至長達十多年。全省未及時結算的致使預繳的專項資金大量、長期積淀,不能及時轉為專項資金,降低了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
為解決預繳專項資金結算存在的問題,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決算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憑工程決算報告以及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原始購買憑證,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手續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其及時辦理。建設單位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書面通知后,自建設工程決算完成之日起超過兩年仍未辦理結算手續的,預繳的專項資金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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