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挖坑不填 混凝土攪拌車陷入其中司機身亡
挖了深達3米多的坑卻不及時回填,而且沒有任何警示標識,結果一位工人在倒車時不慎陷入其中導致身亡。日前,受害方在獲得了工傷補償之后,又從施工方那里獲得了40余萬元的賠償。司機陷入坑中身亡常康是南京一家混凝土公司的司機,平時主要是駕駛攪拌車為各個工地運送混凝土。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9點多鐘,雨下個不停,常康與其他幾個司機仍在加班為溧水某工地運送混凝土。來回運了好幾趟,當運到第四趟的時候,常康在倒車途經施工便道的時候,由于判斷失誤,車尾發生了偏移。整個車子瞬間失去平衡,側翻落入了深達3米多的基坑之中。常康雖然被及時送到醫院,但終因傷勢過重而身亡。向施工方索賠損失事故發生之后,常康的家人與其所在的公司達成了工傷處理協議書,約定由其家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除了工亡待遇補償款,常康的家人最終還從混凝土公司那里獲得了近10萬元的慰問金。
“公司已經做到仁至義盡了。”常康的母親說,他們內心里對公司還是很感激的。據常母介紹,后來他們又去了事故地點,發現這個肇事基坑存在很嚴重的問題。該基坑沒有及時回填,沒有警示標識,周圍也沒有護欄加以保護,這些都成了常康家人指責的弊端。近日,在獲得了工傷賠償之后,常康家人又將施工方某建設公司告上了溧水縣法院索賠損失。
施工方付出40多萬
“你們已經獲得工傷賠償了,憑什么還想再要一份?”建設公司在法庭上拒絕了對方的索賠請求。法院審理認為,建設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所挖的基坑沒有及時回填,也沒有安裝臨邊防護設施,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致使常康在倒車過程中發生翻車事故,對此事故應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建設公司辯稱原告已獲工傷補償,該事故與其無關的觀點,因受害人遭受侵權同時構成工傷,法律并沒有規定享受工傷后可以免除侵權責任人賠償責任,故其觀點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終判決建設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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