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員工解除合同 混凝土企業不支付補償金
周先生說,2007年9月,他到該公司上班,負責開攪拌車。按照雙方約定,他的工資是每月基本工資800元,另加每開一車10元錢提成,平均每月工資都在2000元左右。
周先生說,從2008年8月份到現在,該公司就沒給他們發過工資。他大約1.2萬元工資沒有拿到。
周先生說,還有兩個開攪拌車的駕駛員,情況和他一樣,都有六個月的工資沒有拿到。
周先生說,因為一直拿不到工資,1月20日,他們在當地派出所的見證之下,與公司簽下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按照規定,公司應該支付他們經濟補償金,但公司也沒有給他們支付經濟補償金。
記者與泰州滬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一位姓符的負責人取得聯系。該負責人說,1月21日,他們與這三名工人結算工資,但這三名工人向他們索要經濟補償金,對于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需要經過勞動部門的處理。
該負責人說,對于拖欠的工資,工人可以隨時隨地到公司結算。
市經濟開發區人事勞動局一位姓施的工作人員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該工作人員說,他們將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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