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硬”著陸
配套政策:細化落實條例
《通知》強調,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把宣傳貫徹、實施《條例》作為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把《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實處。要有計劃地對民用建筑節能相關人員進行系統培訓,提升其節能管理水平。
《通知》還要求,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據《條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時制定(修訂)地方性民用建筑節能法規(規章),細化和落實《條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勵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優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各地人民政府應按照《條例》要求,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支持民用建筑節能工作。
新建建筑:加強節能工作
為了讓《條例》真正落實,《通知》對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進行了分層管理。《通知》強調,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重點抓好新建建筑的節能工作。
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把新建建筑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納入建筑工程,進行全過程監管。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筑工程,有關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要重點監督新建的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及公共建筑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情況。要監督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對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要監督房地產開發企業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節能信息。要結合地區實際情況,研究新建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
既有建筑:推進節能改造
《通知》明確,對既有建筑,要積極穩妥地推進其節能改造工作。
《通知》強調,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調查統計和分析工作,制定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計劃。北方采暖地區要結合供熱體制改革工作,推動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確保完成國務院提出的改造任務。夏熱冬冷地區及夏熱冬暖地區應結合地區實際情況,穩妥推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并在改造中優先采取遮陽、改善通風等措施。進行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時,要同步考慮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應用。
公共建筑實施節能改造,應當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嚴禁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進行擴建、改建。
監督檢查:行政管理控全局
《通知》還對建筑節能的監督工作給出了具體指導,要求各地建設主管部門運用行政手段對節能系統進行定期監督和檢查,對違法違規的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通知》要求,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為了達到目標,各地可以建立建筑能耗的統計、監測及考核體系,督促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定期上報分項用電量。要制定供熱單位的能源消耗指標,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供熱單位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要配合同級節能工作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國務院確定的24個示范省、市要繼續按照要求,完成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并啟動節能改造示范,鼓勵并扶持專業節能服務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對建筑用能系統實施節能運行與改造。要會同有關部門或機構,在每年空調系統正常運行期間,對公共建筑使用單位執行室內溫度控制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定期將檢查結果進行公示。
此外,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嚴肅查處違反《條例》的行為,重點查處違規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頒發施工許可證、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及設備等行為,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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