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混凝土行業的涉稅問題有多少
問:這次全市混凝土行業納稅專項整治工作是在什么背景下開展的?
答:今年上半年,合肥市紀委在查辦一起案件過程中,涉及我市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在短短的3年多時間內采取做假賬、兩套賬等手段,偷逃增值稅高達3000萬元,超過同期實際繳納稅款的數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此案正在查處中。最近,市紀委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選擇了10家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混凝土企業開展典型調查,這些企業既存在大量現金交易,銀行賬戶又有大量的資金流。通過多方信息比對,可以看出我市混凝土行業納稅申報不實現象普遍存在。這種現象,既破壞了經濟秩序,又致使少數不法分子在短時間內暴富。如果任其蔓延下去,不僅使國家財政收入造成大量流失,還會形成社會分配的嚴重不公,同時也破壞了混凝土行業的有序競爭,也容易滋生腐敗問題。為了規范混凝土行業稅收征管秩序,促進混凝土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混凝土行業納稅專項整治工作。
問:這次專項整治工作如何開展?
答:為了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合肥市里成立開展混凝土行業納稅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市紀委分管書記、市國稅局局長、市地稅局局長擔任,小組成員由市工商局、市建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有關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從領導小組的各成員單位抽調精干人員實行集中辦公,工作人員以市國稅局為主。為公地點設在國稅局1501室,辦公電話0551—5166008,歡迎咨詢稅收政策和反映問題。
問:整治工作的時間是如何安排的?具體分為哪幾個階段進行?
答:專項整治工作安排在3個月內完成,從9月份開始,11月份結束,分五個階段進行。專項整治工作的范圍原則上確定為2005年1月至2008年6月各企業的納稅情況,特殊問題往前追溯。第一階段為宣傳動員階段(9月1日至9月15日)。第二階段為自查自糾階段(9月16日至9月30日)。第三階段為重點抽查階段(10月1日至10月25日)。第四階段為清繳入庫階段(10月26日至11月15日)。第五階段為總結規范階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
問:這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總體目標是什么?
答:通過組織專門力量,集中一段時間對混凝土行業開展納稅專項整治工作,以實現混凝土企業的納稅意識普遍增強、稅務部門服務水準明顯提高、稅收收入穩步增長的綜合效應。建立健全混凝土行業企業依法納稅、稅務部門依法征稅、社會各界依法護稅的長效管理機制。
問:涉及混凝土行業的有關稅種具體有哪些?
答:根據稅法規定,混凝土企業所適用的稅種主要為增值稅。因這些企業進項稅額很難確定,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商品混凝土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3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地稅部門依據所納增值稅稅額按7%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按3%征收教育費附加、按1%征收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及按規定征收其他各項地方稅收、基金費。混凝土企業所得稅在2002年前注冊成立的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2002年之后成立的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
問:目前合肥市混凝土行業存在的涉稅問題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收入申報不及時。面對行業激烈競爭,混凝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大量墊資,大都不按規定及時結轉收入并申報納稅,有意擠占稅款。二是隱瞞收入現象嚴重。混凝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不要發票,大量逃避稅收監控,做假賬、做兩套賬現象普遍,極易隱瞞收入。三是人為分割收入,降低稅基。混凝土銷售收入包含混凝土款和泵送款,應視為混合銷售收入一并繳納增值稅、教育附加和城建稅。實際操作中,有些企業不按規定,有意分割收入,造成稅基流失。四是大量使用不規范發票,少繳企業所得稅。很多混凝土企業從個體經營者處購買砂石,取得的發票極不規范,有假發票、代開的發票等,不能正確核算成本,造成企業所得稅流失。五是部分企業賬簿設置、會計核算不規范。在稅務部門的日常檢查中發現,不少納稅人的賬簿設置不全,不能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賬實不符、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大額現金交易等現象普遍存在。
問:我國的《征管法》和《刑法》對稅收的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有哪些?
答:《征管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征管法》第63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管法》第6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新《刑法》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繳稅額10%以上,且超過1萬元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即構成偷稅罪。新《刑法》第201條規定,犯偷稅罪,偷稅數額占應繳稅額10%以上不滿30%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過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繳稅額30%以上且超過10萬元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偷稅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偷稅罪處罰。
問:據了解,本次整治工作是以教育和規范為目的,整治領導小組本著寬嚴相濟的原則,制定了相應的配套性政策,請問具體有哪些?
答:合肥市委、市政府充分考慮到我市混凝土行業還處在發展初期,制定了相應的配套性政策。具體是:對于能在規定期間認真自查自糾的企業,一律從寬處理,只補稅、加收滯納金,不處罰,不罰款,不秋后算賬。另對賬證不夠齊全的企業按2%的最低隨征率補繳所得稅。對一次性補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企業,經批準也可分次繳清;但對重點抽查階段查出的問題,除按規定予以補稅加收滯納金外,將按《征管法》有關規定從嚴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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