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加強城市建設管理,促進散裝水泥事業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商務部等七部委《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宿遷市區(含宿城區、宿豫區、宿遷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開發區、蘇宿工業園區)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合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四條 市建設局是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宿遷市區內生產、供應和使用預拌混凝土企業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在市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必須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1、重點工程、水利防洪、市政、交通工程中一次性澆筑在2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 2、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建筑工地位于人群密集的居民生活區、學校的建筑工程; 3、使用混凝土總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其它工程; 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將其作為招標的必備條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預算定額編制工作,每季度向社會發布指導價格。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并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生產預拌混凝土。施工企業不得向無資質的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 凡改建、擴建預拌混凝土生產設施的,生產企業應向市建設局申請并經核準后,方可建設、生產、銷售。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資質等級證書批準的經營范圍進行生產和經銷,應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相應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證企業有效運作,并建有完備的檔案資料。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旋窯散裝水泥,禁止使用立窯水泥,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月統計產品生產、銷售量和散裝水泥使用情況,每月3日前向市散裝辦報送統計數據。 第九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對企業的產品質量控制、生產管理及經營狀態進行監督檢查,并隨機抽檢原材料與產品樣品;負責對生產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上報市建設局。市建設局對企業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并予以公示。 第十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應加強對市區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情況管理,對違反規定的,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 凡應使用而未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取消工程評優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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