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的通告
武政(2008)3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保護土地資源,節約能源,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武漢市建筑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應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 經研究,現就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范圍內生產、銷售和使用實心粘土磚。
二、自通告公布之日起,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武昌區、漢陽區、青山區、東西湖區、漢南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出口加工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磚;自2009年12月31日起,洪山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磚;自2010年12月31日起,江夏區、蔡甸區、黃陂區、新洲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其他粘土磚。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企業。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對新建粘土磚生產企業頒發采礦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對新建粘土磚生產企業頒發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對新建粘土磚生產企業的產品予以檢測。
四、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要制定計劃,精心組織,分步實施,確保本轄區粘土磚生產企業到期一律關閉或轉產。對已到禁止生產日期的粘土磚生產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予年檢,并督促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對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予年檢,并依法注銷其采礦許可證。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生產單位生產粘土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占用耕地、毀田取土的,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二)銷售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粘土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粘土磚,并處以違法銷售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對占道經營粘土磚的,由城市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三)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使用粘土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工作,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各區(開發區、風景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實加強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的管理力度。各區(開發區、風景區)建設、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處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對在執法中發現應當由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查處。
七、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的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管理。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工作的考核制度,定期對各區(開發區、風景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八、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的管理工作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阻礙執法人員執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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