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預拌混凝土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在工程建設中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改善城市環境,加強文明施工管理,根據國家《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環保總局《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二○○四年第5號令),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69號令)和福建省經貿委、建設廳、公安廳、交通廳、地稅局《福建省加快發展預拌混凝土管理的暫行規定》(閩經貿建材〔2004〕198號)的精神,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管理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是指專門供應建設工程使用混凝土的預拌混凝土企業。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成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預拌混凝土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廣預拌混凝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組織開展預拌混凝土的信息交流、咨詢服務和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城鄉規劃、城管執法、工商、公安交警、交通、環境保護、技術監督、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置,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加快發展的方針。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布點方案,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經濟、計劃發展、環保、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建設規模、混凝土需求量及城區道路交通狀況,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環境保護的需求編制。
設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應當符合本市預拌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布點方案的要求。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規定程序向各級建設主管部門申領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方可從事生產。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批準的資質等級的經營范圍組織生產供應預拌混凝土,不得越級生產經營。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不得向不具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的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不得向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指定生產預拌混凝土材料。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企業應嚴格按國家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生產企業試驗室的環境、儀器設備(含儀器設備檢定)、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文件應符合相關標準有關規定,并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其試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確保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檢測活動的正常運行,保證混凝土成品的質量,并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技術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預拌混凝土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二條 福清城區46.3平方公里(東至福廈鐵路城區段,西至福泉高速公路城區段,南至宏路南部片區龍江五馬山,北至汽專線、洪寬工業村)范圍內,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或混凝土使用總量達50立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或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道路、混凝土使用量超過50立方米以上的橋梁、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都必須使用獲得國家規定資質等級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嚴禁現場攪拌混凝土。
市政府授權委托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以上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建設工程的實施公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供應情況,在適當時期按建設工程類別予以公布實施。
市政府鼓勵福清市域內所有建設工程項目使用預拌混凝土,市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擴大強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區域和工程項目范圍,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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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按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造價咨詢等中介機構在計劃任務書、擴初設計、編制概算結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審核預算(標底、標函)、審核工程結算時,應當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十四條 按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申辦工程報建和招標投標時必須書面承諾使用預拌混凝土;在辦理施工許可、工程規劃許可時必須提供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的供需合同;在工程規劃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提供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有效證明,有關部門應予以審查。
第十五條 禁止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區域范圍內,對建設工程使用碎石的車輛實行準運證管理,建筑工程需要運輸碎石的,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核發準運證。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合同,合同中應有明確的技術要求,合同簽訂5天內必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GB50-164)、《預拌混凝土》(GB/T14902-2003)進行生產,對所銷售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并向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或個人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單。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應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供需雙方必須共同做好驗收記錄,應按國家標準GB/T14902-2003《預拌混凝土》的要求執行。交貨時,供方應隨每一運輸車向需方提供所運送的預拌混凝土規范的的發貨單,同時按子分部工程分混凝土品種、強度等級向需方提供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需方應指定專人及時對供方所供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數量進行確認。供方用于交貨檢驗的試樣取樣頻率應按GB50204規定進行,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應符合GBJl07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其他檢驗項目的試驗結果應符合GB/T14902《預拌混凝土》要求。交貨檢驗混凝土試樣應在混凝土澆筑的工程部位取樣制造。交貨檢測的檢測報告作為工程質量評定與驗收的依據,不按規定制作試塊的,工程不予驗收。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的信息指導價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編制,并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市物價部門按月發布,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單位應予執行,不得高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物價部門發布的預拌混凝土的信息指導價格。
屬于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其工程概算、預算應按預攪混凝土計算。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運輸碎石車輛的通行,應遵守公安交警部門的有關規定;但需要通過市區禁行路線時,由相關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公安交警部門批準車輛通行證,按批準的線路、時間通行;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的規定。預拌混凝土運輸車應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在規定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二十一條 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遇到下列情形,建筑企業應向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屬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道路狹窄等原因,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經批準同意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使用散裝水泥。如因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裝水泥的,應向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使用袋裝水泥,但必須按2001年8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69號令《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規定和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得減免,不得擴大征收范圍或改變征收標準。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禁止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施工單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立即改正,并按照2001年8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69號令《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依法對建設單位按其現場攪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處以100元的罰款;若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建設單位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后可對施工單位予以追償。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根據《福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暫扣其運輸工具,并登記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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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按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征收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對其低于規定使用散裝水泥,依法進行處罰。若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因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建設單位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后可以對施工單位予以追償。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違反企業資質管理、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的,由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1日起施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1日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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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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