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
粵建管函[2008]220號
廣州市建委、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省屬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省在工程建設中推廣應用商品(預拌)混凝土發展較快,對于保證工程質量、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以及建筑節能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但是,由于部分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單位責任不清、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技術人員缺乏培訓等問題,導致部分商品(預拌)混凝土質量不穩定,影響了建設工程整體質量。為進一步加強對商品(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強對商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高度重視商品(預拌)混凝土質量對于建筑結構安全性和耐久性的重要性。將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的檢查作為工程質量大檢查的內容之一,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定期公布檢查情況,將商品(預拌)混凝土企業檢查情況與資質管理掛鉤,并將其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進一步加強對商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保證建筑工地使用的商品(預拌)混凝土符合質量標準。
二、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完善內部管理,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混凝土質量
(一)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原材料采購與檢驗制度、技術方案審批制度、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制度、產品質量文件審核簽發制度、計量儀器設備管理制度、生產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質量糾紛處理制度等。
(二)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分設站點的監督檢查,制定檢查計劃并做好檢查記錄。
(三)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所有原材料實行進貨檢驗,各種原材料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水泥、沙、石、摻和料等應按其用量的30%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外加劑應全部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
(四)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要求配備混凝土專項試驗室(混凝土專項試驗室的基本要求見附件)。
(五)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立窯水泥和未經處理的海砂等。
三、施工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要健全混凝土收貨管理制度,把好進場質量關
(一)施工企業應向有資質的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定購商品(預拌)混凝土,并在定購合同中明確交貨質量要求和供購雙方責任。
(二)施工企業應按批次向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索取出廠質量證明書、原材料檢驗報告、配合比設計報告等。
(三)施工企業應在監理(建設)單位的見證下,按照定購合同的質量要求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商品(預拌)混凝土進行交貨驗收。
(四)施工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自行制作混凝土試件,不得由供貨的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為制作。
(五)監理(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商品(預拌)混凝土交貨驗收、現場澆注、試件制作養護、質量控制資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實體質量的檢查并做好記錄,及時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四、充分發揮工程質量監督站的作用,加強對商品(預拌)混凝土質量的日常監管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工程質量監督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動態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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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質量監督站應將商品(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監督納入質量監督計劃,加強對施工現場商品(預拌)混凝土使用過程的監督抽查,可根據商品(預拌)混凝土質量存在的問題隨時對商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過程進行質量抽查。
廣東省建設廳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混凝土專項試驗室的基本要求
一、人員要求
1.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持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頒發或換發的相應檢測項目(方法)檢測員證方可上崗。
2.檢測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
3.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4.不得同時從事四種或者四種以上檢測方法的檢測工作(包括檢驗測試、報告編寫、校對、審核等)。
5.檢測人員中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得少于3人,每個檢測項目的持證上崗人員不得少于3人,檢測報告的審核人應具備工程類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二、管理要求
應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崗位責任制度以及檢測工作程序、質量控制措施。
三、儀器設備要求
應有符合開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見下表)。其中,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須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專項試驗室應具備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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