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散裝水泥與預拌混凝土”條例7月起正式施行
條例明確要求,城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項目,條件許可的縣城區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對于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主管部門將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按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
條例還規定,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散裝水泥發放能力不低于總生產能力70%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現有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未達到總生產能力70%的,應當采取措施逐步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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