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拌混凝土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區(含岳陽樓區、云溪區、君山區、岳陽經濟開發區、南湖風景區)范圍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采購、運輸(送)和使用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即商品混凝土,是指用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廠)經計量集中拌制后出售,采用專用運輸(送)車輛在規定時間內運至施工現場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市建設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建設工程監察支隊(以下簡稱市監察支隊)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市物價、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和市墻體材料改革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裝辦”)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預拌混凝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城區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基礎部分),混凝土一次澆筑量在20立方米以上(含20立方米)或者混凝土總需用量在50立方米以上(含50立方米)的,都必須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五條 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監察支隊現場勘驗、核查,報市建設局確認后,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施工現場30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三)使用特種類型混凝土的。
第六條 辦理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手續,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施工(生產)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復印件。
市建設局收到前款規定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七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個人等責任主體,在計劃立項、設計、編制概(預)算、確定物資材料,以及編制標底(上限值)、招投標文件時,必須將使用預拌混凝土作為必要條件予以規定并注明。
第八條 新建預拌混凝土生產項目應當符合散裝水泥發展規劃,項目核準部門在核準前應當征求市散裝辦的意見。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單位)的設置和布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建設規模、市場需求量,以及區域道路交通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生產單位應當向市散裝辦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九條 生產單位應當向市建設局申請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單位在停業整頓期間及整改限期內不得生產或銷售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 生產單位應當建立符合其資質要求的混凝土專項試驗室,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執行國家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測等規定,確保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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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生產單位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不得使用袋裝水泥。確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經市散裝辦批準,可以使用袋裝水泥:
(一)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施工現場50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
(三)使用特種水泥的。
第十二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生產單位簽訂采購合同,將使用預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采購合同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工程名稱,工程地址,使用的工程部位,用量,強度等級,坍落度。
(二)對原材料品種、規格的要求;對外加劑和摻合料品種、摻量和摻入方式的要求;對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術要求(如抗凍、抗滲、抗折、氯鹽含量、緩凝、早強、無收縮等)。
(三)供應方式,交接地點、日期、時間,小時供應量,運距等。
(四)專用生產配合比,指定的外加劑、摻合料和專用材料以及技術條件。
第十三條 生產單位不得壟斷預拌混凝土價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計價辦法測算價格,報市物價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審查備案,根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預拌混凝土信息指導價確定銷售價格。
市建設局應會同物價等部門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低價傾銷、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等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依法按照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湘建建〔2008〕111號)等規定執行,確保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第十五條 生產單位應當加強對生產預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質量管理,按照有關規范、規程、標準的要求,對所有使用的原材料按不同規格、批次及批量進行檢驗檢測。將不少于30%的試件、試樣、試塊送有見證取樣檢驗檢測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原材料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產。
第十六條 生產單位專項試驗室應當根據采購合同規定和施工圖設計的技術要求及相關規范規定,經過設計計算和試配調整,嚴格控制礦物摻合料和外加劑用量,確定能滿足設計強度及耐久性、符合施工技術要求的預拌混凝土生產配合比,生產配合比報告應經專項試驗室主任確認簽字。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配合比報告應當送相應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單位審核,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后方可生產。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分為出廠檢驗、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由生產單位負責。交貨檢驗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預拌混凝土生產、工程監理單位旁站見證,由施工單位按規定在混凝土澆注的工程部位隨機取樣和制樣。預拌混凝土質量判定應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交貨檢驗的檢驗檢測報告是工程質量判定與驗收的質量控制資料之一。
第十八條 生產單位如對所提供預拌混凝土的澆注和養護有特殊要求的,應對施工單位作出書面技術交底,施工、監理單位應將交底文件存檔,并按照交底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九條 生產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及運輸(含泵送)質量負責,因預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質量事故或他人財產損失的,生產單位應承擔經濟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專用運輸(送)車輛為工程特種車輛,應當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依法辦理牌照手續,核發工程特種車輛通行證,按照核準的線路在城區通行。需要進入市區禁行、禁停路段的,應當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辦理特別通行手續。
裝載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時間需要1小時以上的,應當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后再行處理。
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交通規費的繳納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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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文件備案時,應當對招標文件、招標標底(投標報價上限值)是否按照規定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建設單位必須提供與生產單位就預拌混凝土采購所簽訂的正式的書面合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報送《岳陽市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使用情況報審表》,經市監察支隊認可蓋章后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作為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三條 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建設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二)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四)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未對預拌混凝土進行檢驗,由市建設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攪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2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對違反《湖南省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確認手續;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攪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1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的,市建設局除依法進行處罰外,將依據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號)規定對責任主體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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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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