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城區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全面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推進建筑行業技術進步,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商務部、工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 341號)和#岳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告》(岳政告[2004]4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區(含岳陽樓區、岳陽經濟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君山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預拌混凝土等有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用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廠)經計量集中拌制后出售的,采用專用運輸車輛在規定時間內運至施工現場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市建設局作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委托市建設工程監察支隊(以下簡稱市監察支隊)具體實施。
第四條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工作按照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進行,在初步實施階段,我市城區范圍內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
(1)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2)城市主次干道兩側臨街各類建設工程項目;
(3)框架(框剪)結構的單體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和規模在100 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工程。
市建設局將根據城市發展實際需要,調整強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區域和工程范圍。
第五條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建設局審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工程項目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或滿足不了要求的;
(三)一次使用量不超過50立方米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六條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等責任主體,在計劃立項、設計、編制概(預)算、確.定物資材料,以及編制標底(上限值)、招投標文件時,必須將使用預拌混凝土作為必要因素考慮并予以注明。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應當向市建設局申請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企業的設置和布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建設規模、市場需求量,以及區域道路交通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統籌安排、合理布局。
第八條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符合其資質等級的試驗室,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范和規程,確保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第九條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生產企業簽訂供貨合同,使用預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施工單位可參照國家相關配套工程取費標準和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生產企業不得壟斷商品混凝土價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計價辦法,測算預拌混凝土價格,并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審核后,方可作為銷售價格。
市建設局將會同物價等部門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合理競爭,依法查處低價傾銷或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十條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必須按有關規定做好驗收,應當以現場制作的混凝土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具體評定依據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次在規定時間內將強度檢測報告抄送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負責接收后的預拌混凝土的成型和養護,按照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由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機構進行不定期抽樣檢測。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中,所需要的混凝土強度檢測報告及檢測機構出具的現場取樣混凝土試塊強度檢測報告,必須由生產企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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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要求。專用運輸車輛應當保證車況良好、安全運輸和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 ’
第十二條生產企業使用的專用運輸車輛、混凝土輸送泵車為工程特種車輛,由市監察支隊出具證明,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核發工程特種車輛通行證,按照核準的線路在城區通行。
第十三條各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在辦理建設工程硬目招標文件備案時,應當嚴格根據本辦法規定予以審查招標文件。招標標底(投標報價上限值),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不得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一)在申請資質時,采取涂改、偽造有關資料和其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質條件的;
(二)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的;
(三)超越批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的:
(四)轉讓、出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五)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六)生產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預拌混凝土供貨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十七條對各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為,將嚴格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試行)》 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依規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各縣(市)、區的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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