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預拌混凝土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限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工作的通知》精神,提高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推動技術進步,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轄區范圍內生產、經營、運輸預拌混凝土和城市規劃區范圍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發展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審批,健康發展的方針。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預拌混凝土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2008年3月1日起,滁州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一律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2010年12月31日前,全市實現禁止現場攪拌目標。各縣(市)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截止日期分別為:天長、來安、全椒為2008年12月31日,定遠縣、鳳陽縣、明光市為2009年12月31日。
本實施細則開始施行前開工但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允許繼續使用現場攪拌混凝土。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在可行性報告、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審核預算時,應當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布點要符合建設規劃和環保要求,新建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規劃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書;
(二)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及生產工藝流程圖;
(三)國家規定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審查的有關資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辦企業的機構設備、工藝條件、人員、檢測手段、規章制度等,進行綜合評價,核定相應等級,并按管理權限審批和上報。企業必須按核定的資質等級進行生產經營。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持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無證不得生產和銷售。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選用性能先進、可靠、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的設備并配備能滿足相應業務需求的試驗室,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國家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在生產過程中必須符合環保要求,排放的廢水、粉塵、噪音等污染物必須進行治理,達標排放。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購銷合同,明確混凝土的價格、數量、強度等級、品種、供應時間、運輸辦法、驗收條款及違約責任等。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預拌混凝土。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混凝土出廠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各項原材料和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檢測報告,確保有關技術資料齊全。使用單位應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道路、水源、設施、照明和其他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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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交貨時,供、需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預拌混凝土標準》對混凝土質量進行交貨檢驗。如發現預拌混凝土質量有問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及時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報告,不得隱瞞。
供、需雙方因質量問題發生糾紛,應根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對各自應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屬招標范圍的建設工程,必須在招標文件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否則不予備案。控制價(標底)編制需按預拌混凝土價格編標,投標單位應按預拌混凝土報價。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招標文件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47條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條款。
第十六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現行的《安徽省建筑工程綜合預算定額》內有關定額子目。根據動態管理的原則,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每月負責組織編制并發布預拌混凝土市場信息價。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積極配合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工作,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在每月十五日前準時上報當月的預拌混凝土市場價及其成本構成,并由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根據造價管理有關規定對資料審核調整后在《滁州工程造價信息》上發布。
第十七條 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開工前要嚴格把關,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時,要審查是否有預拌混凝土訂貨合同,否則不予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實行原材料和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并按有關規定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進行資質評審。在建設工程申請工程質量報監、竣工驗收備案時,要嚴格審查建設工程是否使用預拌混凝土,否則不予辦理報監、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辦理車輛通行證時,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核實后,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車輛通行證。
第二十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和施工單位共同提出書面申請,具體說明不能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原因,經市散裝辦會同有關單位現場考察、核實,情況屬實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或無法滿足使用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因施工現場狹小,無法停放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的;
(四)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二十一條 在劃定區域內,違反規定擅自進行混凝土現場攪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建筑市場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環境污染、噪聲擾民的,占有城市道路堆放砂、石、建筑材料,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實施細則,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定予以處罰。
凡發現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數量存在問題、預拌混凝土企業不予供應小批量預拌混凝土的,均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舉報經查屬實的,將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作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按處罰程序吊銷《資質等級證書》;造成事故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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