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委關于加強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管理的通知
宜市建〔2007〕1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水平,防止和減少發生質量通病,積極推動建筑節能工作,市建委決定在城區范圍內加強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以下簡稱砌塊)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砌塊生產廠家必須嚴格按國家相關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其產品在廠內養護時間不得低于28天,出廠時應有產品合格證和出廠檢驗報告,同時應標明生產日期、強度等級、密度等級。屬于輕集料混凝土的應標明砌塊中輕集料的含量。用于建筑物外墻自保溫的砌塊還應提供傳熱系數的檢驗報告。
二、施工單位必須嚴把材料進場驗收關,不得選用無出廠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和不合格企業生產的砌塊。砌塊進場后應建立臺帳,明確每批進場砌塊的規格、數量、強度等級、密度等級等內容,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見證復試,復試結果滿足要求、監理單位簽發準用意見后方能使用。
三、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宜昌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見證取樣實施辦法》,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規定按隨機取樣的原則進行取樣,取樣前應及時通知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質量監督人員應對取樣過程實施監督或委托檢測機構檢測人員參與現場取樣。
四、委托單位在辦理砌塊檢測委托手續時,至少應包含強度等級和密度等級兩個項目,同時應明確砌塊的設計強度等級和密度等級。
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進行砌塊檢測時,必須嚴格執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試驗方法》GB/T4111-1997等標準和其他有關工程質量檢測的規定,報告中應明確設計指標和實際檢測結果,發現不合格產品時,應及時報告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六、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應根據《宜昌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督抽樣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大施工現場砌塊的監督抽檢力度。
七、對在檢測過程中不執行國家標準、弄虛作假、違反公正性規定的檢測機構;在監督抽檢中發現使用不合格砌塊的施工企業和見證取樣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建設、監理單位,市建委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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