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巴建發[2007]133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及有關單位:
禁止在城市現場攪拌混凝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國務院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節能減排的具體行動。一年多來,我市禁止現場攪拌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部份建設項目無視有關規定,仍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甚至出現了在施工場地建設移動攪拌站的現象,嚴重干擾了城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秩序。為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減排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強城市禁止現場攪拌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巴中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所有新建和在建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巴府辦發[2005]47號)和巴中市規劃和建設局《關于進一步搞好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推廣工作的通知》(巴建發[2005]25號)相關規定,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包括使用小型攪拌設備和移動式攪拌站進行的現場攪拌)。
二、巴中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禁止建設任何形式的移動式混凝土攪拌站(樓)、臨時混凝土拌合樓。正在建設和擬建的移動攪拌站、拌合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無條件撤除。
三、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商品混凝土。
四、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要積極搞好設施設備配套建設,滿足廣大用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需求。同時,切實搞好商品混凝土標準化管理,保證產品質量,搞好優質服務。
五、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供應商品混凝土,不得拒絕小批量混凝土供應。
六、建管、建設監察、質監和散裝辦要加強配合,加大執法和監督檢查力度。并于十一月上旬對巴城所有建筑工地組織一次檢查,對未經批準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要按照《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從嚴處罰,并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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