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建設委員會書關于建筑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后調整相關綜合基價的通知
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有關單位:
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通告》(鄭政通〔2007〕)25號文的精神,我市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新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逐步推廣使用預拌砂漿(含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為便于建筑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后各相關單位合理計價。經測算,暫按以下辦法進行調整:
1、建筑工程使用預拌砂漿,可按現行《河南省建筑和裝飾工程綜合基價》(2002)相應定額子目進行套用和換算。
2、使用干拌砂漿現場機械攪拌的,按定額砂漿用量扣除定額人工0.38工日/ m³,增加水的用量0.35 m³/m³。
3、使用濕拌砂漿的,按定額砂漿用量扣除定額人工0.38工日/ m³,同時扣除相應定額子目中的灰漿攪拌機臺班費用。
4、計算預拌砂漿與基價中砂漿差價時,基價中砂漿不再進行二次分析,差價計入稅前造價。
5、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公室應根據預拌砂漿的市場價格情況,及時發布預拌砂漿市場信息價。
6、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已辦理結算的不再調整。
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到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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