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幫忙 嘉善一水泥構件廠終要回兩年前欠款
4月11日上午,當嘉善縣一家水泥預制構件廠的周老板在和解協議上簽名,并從執行法官手中接過5萬元的支票時,不禁感慨:“執行新規定真是好,還不到兩天就把我兩年前的欠款執行回來了。”
2006年夏天,周老板的水泥預制件廠應嘉善縣的另一家預制構件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其送了價值37.4萬元的貨。事后,對方出具一份憑證,確認了送貨數量和貨款金額,但始終未付款。到了2007年,因預制構件公司股東之間發生矛盾導致公司停業,怕自己的錢沒了著落,周老板于今年1月底向嘉善法院起訴,對方在法庭上承認欠款數額,但不愿協商還款事宜,最終法院于2月19日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付清37.4萬元欠款,但被告并未自覺履行。
日前,周老板發現被告公司預制場上的部分方樁已陸續被轉移,趕緊于4月10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在辦理立案手續時說明了有關情況,希望法院盡快執行。10日下午,依照新修改后的民訴法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嘉善法院及時作出裁定,對被執行人嘉善某預制構件公司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當天下午2時許,嘉善法院執行局派出10名干警趕赴現場,就地查封了被執行人公司內的橫車及混凝土攪拌機等設備和400余根不同型號的方樁等財產。在實施查封措施時,法院執行干警向被執行人宣傳了修改后的民訴法所涉及的執行內容,告知其須向法院申報財產,重申了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故意隱匿、轉移財產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眼見無法再拖延,當即表示次日到嘉善法院協商解決履行全部債務。
4月11日上午9時,雙方當事人到了法院。經執行法官主持協商,并仔細核對有關賬目、貨物清單,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欠款及訴訟費用總計38.5493萬元,以法院查封的466根方樁折抵33.5493萬元(當天下午由申請人自行裝貨),余款5萬元由被執行人當天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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