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嘉興市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嘉興市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辦法》已經六屆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嘉興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嘉興市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節約資源,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促進建筑施工現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塵污染,改善我市環境質量,根據省經貿委等四委廳《轉發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轉發商務部等六部門關于在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嘉興市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嘉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市發展預拌混凝土(砂漿)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設立市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辦公室,與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合署辦公。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辦公室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對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提供合格產品,以保證工程質量。
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發展預拌混凝土(砂漿)的法規、政策,負責預拌混凝土(砂漿)在本市的推廣和應用;
(二)規劃全市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砂漿生產企業的布點;
(三)協調解決發展預拌混凝土(砂漿)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市規劃建設局、市工商局、市經貿委、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城管辦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和嘉興經濟開發區、嘉興港區以及各縣(市、區)中心鎮以上規劃區域范圍內的施工現場,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農村和農村小集鎮有條件的也應使用預拌混凝土和砂漿。預拌砂漿的具體實施時間從2009年7月1日起開始。
第五條 對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市項目審批部門應將批復文件抄送市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辦公室備案。各縣(市、區)項目審批部門應將批復文件抄送各縣(市、區)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辦公室(沒有成立預拌混凝土辦公室的抄送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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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對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嚴禁水泥、沙石料進入施工現場。
第七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如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確需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須經屬地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現場踏勘同意。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應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規定。
第八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建筑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招投標)時,均應考慮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并予以注明。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質核準手續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條 購買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工程建設的要求,核驗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不得購買無證或不具備資質等級生產企業的預拌混凝土和砂漿。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必須使用散裝水泥,特殊情況需使用袋裝水泥的,應向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繳納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憑購買預拌混凝土發票(影印件)及送貨單、決算單向屬地散裝水泥辦公室辦理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結算手續。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的試驗報告單。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必須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質量強度的評定依據。預拌混凝土(砂漿)試塊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如發現質量問題,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等必須及時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同時書面報告屬地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辦公室,不得隱瞞。因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造成事故的,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等責任。
第十五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注明供應數量、設計標號、等級、起訖日期、價格和其他技術參數、付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做到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和預拌砂漿儲備容器及其他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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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結合道路及施工場所的實際情況,對預拌混凝土(砂漿)運輸車輛辦理市區道路通行證,保障其在市區道路的通行。各級公安、交通部門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砂漿)運輸車輛的監督,防止超限超載。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砂漿)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禁止沿途跑漏。車輛應在環保部門允許的場內沖洗,不得將沖洗后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內。
第十八條 對違反預拌混凝土(砂漿)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嘉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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