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勻市出臺預拌混凝土使用管理辦法
都勻市預拌混凝土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規定,為規范我市預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根據都勻市勻府辦《都勻市預拌混凝土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城區規劃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建設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的推廣、市場管理及質量監督等工作。市規劃、經貿、環保、質監、交通、城管、公安等相關職能、執法部門,應依照規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配合市建設局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文峰、廣惠、新華辦事處轄區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小圍寨、沙包堡辦事處、都勻經濟開發區轄區內的高層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小圍寨、沙包堡辦事處、都勻經濟開發區轄區內的多層建筑應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有條件的鄉鎮工程應逐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二章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和資質管理
第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新建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六條 批準立項新建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需取得省建設廳資質許可后,方可進行預拌混凝土生產。
第七條 新建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可申請暫定資質,正式投產一年后,經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申請,由市建設局進行初審符合資質標準的,報州建設局進行復核,對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標準的,報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頒發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第八條 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禁止生產、經營預拌混凝土?!?/FONT>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資質等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或超營業范圍經營。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分立、合并、變更名稱、歇業、變更法人代表或技術負責人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應在 30 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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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預拌混凝土的供應和使用
第十一條 按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施工現場不得堆放混凝土骨料、設置混凝土攪拌機械攪拌混凝土。
第十二條 規定必須采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如有下列情形的:1、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2、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可由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建設局審核批準后,可有限制的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用于生產預拌混凝土的水泥,應使用散裝水泥。建設(開發)、施工單位不得指定水泥供應單位。
第十四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應在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按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工程需要,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并報市建設局備案。預拌混凝土供需合同采用標準文本,合同中應注明價格、計劃供應數量、設計標號、運輸方式、質量責任、起止日期和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供應價格,不得超過市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預拌混凝土最高限價。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認真履行供需合同的約定,確保工程施工需要;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應做到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按照通行證規定的行車路線和行車時間行駛,并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四章 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預拌混凝土,必須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應符合供需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并提供質量檢驗報告。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配備與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實驗室,按技術標準對混凝土強度進行測定,并向使用單位提交產品檢驗合格證。預拌混凝土必須以現場制作的試塊檢驗報告作為工程混凝土強度依據,具體檢測按國家規定執行。對不按規定制作試塊的建設工程,不予驗收和辦理工程竣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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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都勻市建設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的生產、施工質量以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都勻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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