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建委關于征收和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有關事宜的通知
哈建發〔2008〕28號
在哈各開發(建設)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返退管理工作,根據《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7〕77號)、《黑龍江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6號)、《哈爾濱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條例》和《省財政廳省建設廳關于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黑財綜〔2007〕14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征收和返退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根據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8元全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應按照建筑節能標準和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使用經確認(備案)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通過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設計審查備案、竣工驗收備案及建筑節能測評認定。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墻體抹面前10個工作日內,持專項基金繳納收據,施工圖紙(建筑專業)、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表等有關材料,通知市墻改建筑節能辦進行現場核查。市墻改建筑節能辦在接到核查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安排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到工程現場,根據新型墻體材料的實際使用情況,填寫《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情況現場核查單》,經雙方確認無誤后簽字蓋章。
四、申請返退專項基金的建設單位,應在該工程取得竣工備案證之后50日內,到市墻改建筑節能辦領取并填報《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工程竣工備案證;
(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情況現場核查單;
(四)施工圖設計審查報告;
(五)工程竣工圖紙(建筑專業);
(六)工程決算書(土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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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的確認(備案)證書及購進原始憑證;
(八)民用建筑節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九)建筑節能測評認定證書。
五、市墻改建筑節能辦對建設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核實無誤后受理,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返退專項基金比例認定工作,符合返退要求的出具《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認定書》。
六、建設單位持《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認定書》,經哈爾濱市城市建設收費辦公室登記后,到市財政局辦理退款。
七、專項基金的返退金額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全額返退專項基金。
(二)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比例超過50%(含50%)的建筑工程,按照新型墻體材料的使用比例計算返退金額。
八、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基金不予返退:
(一)單體建筑物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比例未達到50%的;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實心黏土磚等被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建設的;
(三)框架結構及高層建筑工程,其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比例不足80%的;
(四)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證50日內,未向市墻改建筑節能辦提出返退申請的;
(五)建設單位在辦理返退專項基金過程中弄虛作假、蓄意偽造、涂改相關文件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等行為的。
九、呼蘭區和阿城區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哈建發〔2007〕26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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